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基於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而來的兒少安置相關議題,這使得關乎到兒少個人、父母家庭及其安置機構彼此之間是否有達到衡平的比例原則,實有探討之空間。

首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禁止之行為(吸菸、飲酒、施用毒品、非法管制用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第四十七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酒家、特種咖啡茶室及涉及賭、色、暴力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以及第四十八條: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不當場所之侍應工作,違反以上或偏差行為嚴重經盡力禁止或矯正無效者,則依據五十二條規定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及至緊急安置時,然而,其所衍生出之生活必要費、醫療費用及相關費用等金額支出,兒童及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應負擔的金額,又是否達到該有的比例原則?

再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依其屬性不同須配置包括托育人員、教保員、特教老師、保育員、教保員、生輔員、社工、心理師等專職人員,但是,除了人員配置之『軟體設備』外,機構建物與設施之公安、建安、消安、衛安等因應評鑑而來的『硬體設備』等安全考量,主管機關在委託相關機構辦理或鼓勵民間自行辦理之時,能否在行政科層組識體制與公權力行使之際,對於福利機構能否多份溫暖的陪伴與培力,以此觀之,相關主管機關能否有積極的策進作為,藉以達到公私協力和捍衛兒少最佳利益的共好意旨。

誠然,依其美國國家公私協力委員會(NCPPP)的定義,是將協力關係界定為一種公私部門之間的契約關係,透過協議分享彼此的技術與資金以提供公共利益,冀此,在政府(公)與非營利組識(私)兩者的和合互動裡,前者係為經費提供者,後者則是服務提供者,二者之間應為夥伴性質的合作關係,既為契約底下的合作夥伴關係,雙方也應秉持誠實信任之信念,以維持平等和平權的協力關係,藉此確保兩造應盡履行的權利義務,然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包括生存發展、個別差異、最佳利益和表達意願權,在兒少安置流程中的安置對象,若是有身心狀況議題、司法保護管束議題、藥酒濫用議題及創傷症候群等諸多隱藏於背後糾結之負面行為及情緒,將此一特殊狀況的兒少安置於社福機構,又是否妥當、適切?

或許,基於迫切性、立即性並以保護生命為優先之原則而為之的緊急安置,但是,倘若是要進入短期安置或中長期安置,能否有較為妥適性的需求評估機制設計,各相關單位能否有資訊透明、義務責任的對等關係,特別是基於專業倫理原則並以保護生命原則為其最高行使原則外,理當也要有選擇最小傷害原則的停損設置,以讓機構裡其他的安置兒少,能夠維持應有的照顧服務品質?

最後,啟動兒少安置標舉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之際,兒少個人在安置後能否回歸到安全環境體系?家庭相對應於罰則或親職教育是否欣然接受?機構在肩負起過渡銜接計畫時能否有平等之對待?公部門在裁量安置之時是否有整全的結構性盤整?從個人、家庭、機構與公部門之義務權利,又該如何達到衡平,期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其初心時,也能不忘掉初衷。

榮辱不驚,飛鴻一瞥,安置是讓兒少暫時與外界隔離而遠離危險情境,窗外是否有藍天?又豈止是「累」與「淚」字可以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