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服務(Child Care Service)
「托育服務」此一名詞顧名思義是以兒童為本位,父母家庭為基礎,透過家外托育照顧服務,以補充家庭親職角色對於兒童在其家庭成長過程中的照顧功能之不足,進而達到保護兒童健康成長的生存以及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需求,藉以支持家庭親職穩健運作的社會照顧之策進作為。職是之故,托育服務實為兒童福利服務的一環,其概念內涵同時涵蓋有對於支持性、補充性以及保護性等不同性質的兒童福利服務,透過國家政策計畫、法令規章制定、部會行政整合以提出服務方案,藉由居家式或機構式的服務輸送型態,來滿足家庭托育服務的需求。
基本上,托育服務乃是社會變遷下的一項產物,從農業社會到工商業社會,從鄉鎮社區到都會市區,從大家庭到核心家庭,從非正式支持系統到正式支持系統,從父母親人到托育人員,從口碑行銷到學歷證照,臺灣一地,早在民國44年內政部發布〈托兒所設置辦法〉,用以規定托兒所的設置、人員、行政等各項標準,隔年(民國45年),為促進經濟發展,使婦女在農忙時期能夠安心下田工作,補充人力,由省政府社會處統籌,會請農林廳、財政廳等單位,共同推行所謂的「農忙托兒所」,規定每個鄉鎮均要設立一所「村里托兒所」,讓托育服務發展成為常年型態,這便是臺灣設立托育機構的開始。
緊接著,為了提升保育人員專業知能,民國66年開始,教育單位受到政府委託,開始辦理保育人員進修課程;民國77年間臺北市擬定「社會局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家庭托兒工作人員訓練實施計劃」,委託臺北市家扶中心代訓保母,在訓練完成之後追蹤輔導,並組織保母協會,且訂定〈托育中心設置立案標準〉,成為我國第一個把課後托育機構納入管理的辦法。
時至今日,因應與國際接軌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民國103年國內法化後對於兒童權益與福利的重視、針對少子女化現象以如何促進生育率的提升,以及提升托育品質的專業自我和社會認可,賡續於建構托育管理制度、落實證照制度、強化照顧專業知能,以提供普及、優質且平價的托育服務。
至於,該項促使國家政策對於托育服務建制化的發展歷程,包括有:居家式托育服務從民國89年的「社區保母系統」到民國105年更名為「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從民國97年的「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開始將機構式托嬰中心納入管理機制與補助對象到民國101年的「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及托育資源中心補助計畫」;以及民國105年的「完善生養環境方案」;民國106年推動的「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及自民國104年至107年的「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和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11年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綜上所述,廣義而言,托育服務指的是學齡前以及學齡兒童的家外托育服務,其場域包括有0-2歲的托嬰中心、0-5歲的居家托育、2-5歲的幼兒園、0-6歲的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以及6-12歲的課後照顧服務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社區托育服務;狹義而言,托育服務指的是0-5歲學齡前兒童的家外托育服務。最後,截至民國109年6月30 日止,臺灣地區總共有173處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947處私立托嬰中心,90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142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
延伸性概念: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葉郁菁主編(2019)《托育服務》。新北市:心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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