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浩毅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日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引發外界的質疑,該項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的聘約人員,在其進用滿三年之後,便可出任特定機關有職稱的職務,不過,也遭到國民黨革實院長羅智強痛批,認為這是要讓民進黨用的「雞犬」可以「升天」的官位保障,甚至於狂酸「十年寒窗無人問,一張黨證秒升天」。

對此,人事總處於兩天內三度發聲明澄清,強調聘約人員制度並不等同於政務人員制度,不應將這兩者混為一談,況且,草案目前仍在徵詢各界意見階段,誠然,人事行政總處所擬具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三年後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這項內容被質疑是開後門之嫌,為政府用人找到便宜行事的方式。政府現有約聘僱人員的相關法制保障不足,一直是立法院、聘雇人員、媒體及社會各界長期關心焦點;人事總處為讓這類人員,有更為完整的工作條件和發展環境保障,而規劃此一<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人事總處這次參考了公務人員的相關規範,想要規範化約聘雇人員的相關權利義務,我相信出發點是好的,但之後能不能維持住就難說了,所以,後續至少要等送交立法院版本出來,才能進一步評論,僅就目前的草案爭議看來,爭議主要有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薪資;雖說聘約人員不會變成公務員,但是,聘約三等人員薪資相當於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聘約四等人員薪資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聘約五等人員其薪資則相當於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九職等可能是大部分公務員,做一輩子也做不到的位置,如果你運氣夠好,升到了九職等,當到了科室主管,但是,薦任升簡任,沒有關係的話,可以讓你從黑髮熬到白髮,從有頭髮熬到沒頭髮,都是其他人升上去,因為,公務人員的薪水跟職等是掛鉤的,這難免會有不公平的感覺產生。

再則,有單位指出些其實已經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規定可供依循,若是要相關人員權益,為何不在現有法規上做整合及加強,為何還要有另訂超越現有制度法規之必要,特別是在進用方式及薪資待遇均等方面,給予較優待遇。

最後,雖然草案中雖然明訂僅限定研究、實(試)驗、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組織以及與前六款性質相當之機關(構)等少數特定領域,但是,就目前現行考試院的國家考試之類科,這其中更不乏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應該很少有漏網之魚,如果有沒有的話,也可增加考試的類科。但是,試問目前那個政府單位沒有來約聘雇人員,就本人服務的單位來說,約聘雇人員工作量不比正式人員少,甚至有些人還超過某些正式人員,而且也會經手涉密的公文,在機關不可或缺。

就上述三點看來,薪資部分,目前約聘雇人員薪資於各地甚至是同一個單位,都會有同工不同酬的狀況,而且,調薪機會少得可憐,就算現在草案通過了,薪資部分這也要一級一級依據考績以往上調整,現行一般公司表現好的都可以調薪,試問為何在政府單位內工作的不能?再者,為何要另立一個新的,可能是我國的國情所致,比較喜歡另外立一個;最後,國家考試部分,是有很多類科沒錯,但是,考上,就一定是運作單位要的人嗎?如果不適任,現行公務人員的汰除機制有用嗎?這邊我不做評價,但我不會說,我們單位有1位長官耗時七年,都沒辦法汰除不適任人員。

這次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包含了迴避進用、進用職等(分5等)、薪水條件、退休金、休假及終止契約要件等等一次行寫清楚,以保障政府單位及約聘雇人員的兩造權益,並不是說規定沒有漏洞可以鑽,還是要保留一些單位的裁量權,而且這還只是草案,等正式通過時,希望最初的提案單位可以認出這是自己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