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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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喧騰一時的餵毒凌死幼童個案,業經最高法院依傷害致死等罪處以從9至30年不等的徒刑,雖說家屬失望並且批評判決很「瞎」,但是,關於該起個案而來的通盤性檢討,還是有它進一步深究的必要。

基本上,最高法院依法論處並且以良心未泯的理由,而饒過一死,固然此一判決是有它程序正義的正當性,但是,回應於實質正義而來的社會觀感和社會情感,那 麼,在「法」的層面上所處以無期徒刑的裁量,又要如何正視到「理」、「情」的衡平關係和比例原則,以此觀之,倘若突顯的是所謂的良心未泯,又何以在起心動 念的當下,未能知曉可能後果的嚴重性?畢竟,一群大人對於羸弱幼童的身心戕害,早已悖離了人之常情,就此而言,將昏迷男童送醫的舉措,被放大成為良心未泯 的人性善因,似乎是有倒因未果之憾。准此,還原回到根本的提問,乃是:此一從嬉戲、捉弄、凌虐到遍體鱗傷的致死歷程,究竟是在什麼樣的認知氛圍與行為舉止 上,終究釀成無法收拾的人倫悲劇。

值得深究的是,扣緊從犯罪意圖、犯罪手法到犯後態度的串聯性思考,那麼,此一判決所隱含法律社會學的論述觀點,還是需要進一步的探究,畢竟,從藉口帶走孩 童的『犯罪意圖』到諸如以燒紅鐵釘燙腳底、以鐵鎚打鼻樑和四肢、以尖嘴鉗拔指甲、強灌安非他命和海洛因等等的『犯罪手段』,以致於造成男童昏迷中毒休克並 且到院前已死亡,在在指陳出來單就採認送醫行為的良心未泯理由,勢必是難以杜社會大眾的悠悠之口,而此一判決之後所徒留下來的民眾觀感,更是一項待決彌補 的變革工程。

事實上,因應該起的不幸事件,亦同時啟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增修工程,亦即,增修一條所謂的「王昊條款」,以便於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倘若是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並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包括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則應查 訪兒童的生活與照顧狀況,特別是在進行查訪而知悉有對於兒童的不當對待情事時,則是需要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對此,要如何有效地鑲箝從 『司法端』、『警政端』、『衛福端』抑或是其它的照顧管理機制上,藉此達到業務整合、行政協調、有效輸送以及人身保護的消極目的,就此而言,對應於「王昊 條款」而來之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困境甚或是制度失靈,這會是王昊之於「王昊條款」的社會性貢獻。

總之,對於該起案例的司法裁判,固然有其社會觀感的商榷之處,但是,除了要避免讓法理情彼此之間的可能落差,不致於擴大民眾對於司法認知的信任危機外,要如何避免人身悲劇的不斷重現,此一跳脫司法層面而來的各種策進作為和變革工程,這才是問題解套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