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理論(Labelling Theory)

標籤理論起源於社會學的形象互動論,認為個人的自我概念會受到他人對自己的態度及形象功能所產生之結果,於1970年代由Edwin M, Lemert及Howard S. Beck所提出,認為犯罪是社會互動的產物,個人被有意義的他人貼上標籤,描述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時,他逐漸會成為偏差行為或犯罪者;偏差或犯罪行為的定義,取決於他人的負面反應。
負面的標籤會使個人的自我形象長期損害,並產生被標籤後的影響:
1.烙印的產生:人們會開始用烙印所代表的意義去看待他人,並且用此印象來互動,而不以他行為的真實性。而被標籤者過去的行為也會被重新評估,以符合現在的身分,又可稱追朔既往的閱讀(retrospective reading),個體過去的不好行為會被翻出來檢討、批判,解讀為此不好行為的前兆,以符合現在的形象。
2.自我形象之修正:當外在標籤力量被強化的時候,個人會重新評估其身分,來使自己的行為符合他人所評估的,即自我實現預言(self-fulfillment prophecy),他人的信念或期待,不管正確與否,都會影響到一個情境的結果或個人的行為表現。
綜上所述,標籤理論認為人終其一生都可能發生各種偏差行為,稱之為初級偏差(Primary Deviance),對於個人自我形象影響較小,但當有他人給予該行為標籤,而該標籤導致烙印產生並修正自我形象時,為了使自己行為更符合標籤之敘述,進而參與更多犯罪活動,該過程稱為次級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
資料來源:
許福生(2018)<犯罪學與犯罪預防>。元照出版公司。
許春金(2010)<犯罪學>。三民書局。
延伸性概念:自我實現預言、社會反應、追朔既往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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