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20年抗爭,前年最高法院認定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判決須賠償262名員工共5.1億元定讞,另有撤銷部分,高院更一審判決24人獲賠5470萬元。可上訴。

RCA(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被控從1970年起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致癌物,讓勞工用水及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汙染,有高達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歷經長期抗爭及司法訴訟。

最高法院認為,RCA確有不當使用化學物質,受害員工或其繼承人的智識、財力及蒐證能力,顯遠遜於RCA等4家公司,員工就受職業災害的因果關係舉證只要合理就足夠,且不能將員工評價為「權利上睡眠的人」採時效抗辯,判須賠償共5.1億元。

另246人求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因受害者未選定人,及未查閱病歷資料就駁回其聲請,死亡或傷害類別畫分不清,這些事實有待釐清,因此作成有利員工的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RCA二軍1115名員工提告求償部分,去年底台北地院認定汙染造成勞工死亡或 罹患疾病及健康權受損,判決RCA、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破紀 錄的23億300萬元。可上訴。

(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