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貞玫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共有196國簽署,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也將公約條文納入國內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堪稱國際間最具有共識的人權公約,承諾兒童享有生存、發展、參與、保護等四大基本權利,並遵守以兒童利益福祉為優先、禁止歧視等原則。

我國衛生福利部於今年(2019年)的10月16日起要求全台的地方政府及兒少安置機構配合相關的安置事宜,對此,新北社會局已於10月30日通過〈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辦法〉,來因應寄養家庭不足的寄養困境,這其中包括取消寄養家庭不得超過65歲的限制,並將「夫妻」更改為「配偶」。新北市社會局表示,審核托付寄養是「是看能力,不是看性別」;再則,根據現行〈台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只要是家庭成員同意,即可擔任寄養家庭。換句話說,台北市目前已可讓同志家庭成為寄養家庭,無需再修法。

誠然,CRC強調的是『不得與父母分離權利、尊重兒少表意權、不應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最佳利益的基本精神,只是,「不在情境中,不知實際的過程」的該項行政命令及其相關的美意計畫,卻也突顯出來:會被迫要跟父母親或原生家庭分離,這也表示原生家庭結構運作上是出現問題,才會有迫於被分開或是隔離的必要,因此,才會需要替代性照顧,藉此針對這些情境弱勢的兒童與少年,提供特別的保護措施。然而,寄養家庭的年齡層超過65歲,照顧者與被照顧者於年齡的差距及思想的隔閡,是否反而更會容易引起青少年的衝突及不安?再則,從荷蘭在2001年將同性婚姻及收養子女合法化,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國家開始迄今18年,短短十多年,尚無充足證據指出在同性婚姻家庭成長的孩子身心健康,因此,全面放寬的寄養或收養舉措,是要有更多詳實的配套措施考量。

總之,原本的美意是希望寄庭安置優於機構安置,能讓被安置孩童比較有家庭的概念,但是,這也漠視機構裡社工人員及生活輔導員的專業自我表付出,就此而言,這一場的「後CRC之亂」,就不應該是對於捍衛兒童最佳利益的一種反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