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費扣除額時,身心障礙者與家人除了醫院及健保診所收據外,只要是經過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相關醫療輔具與特製嬰兒車,可列為醫藥費的一部分。

不過若是民眾前往醫院進行全身健康檢查所支付的健檢費用,並不屬於醫療行為,在申報綜所稅時就無法列舉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每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除了每人12萬元標準扣除額之外,也可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核實申報捐款、災害損失、醫藥費及生育費等生活支出,扣除申報年度的應稅所得額。

其中若要申報醫藥及生活費,必須檢附公立醫院及健保特約診所開立的單據。

官員表示,身心障礙者則依法可享有更多列報項目,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經診斷為醫療復健所需,像是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及壓力衣等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出的各類輔具,由於屬於醫療性質,相關支出都可列報醫療費。

官員指出,輔助辦法規範的輔具有四種,第一種是生理醫療試驗所需的設備及材料,譬如語音血壓器;第二種則是身體、肌力及平衡的訓練輔具,包括直立式站立架、傾斜床等;第三種則是具有預防壓瘡效果的輔具,像是減壓座墊、氣墊床等;第四種則是身心障礙嬰幼兒乘坐的特製推車。

官員表示,這幾類輔具雖不屬於健保給付,但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只要提出受政府補助證明,或是附上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就可以舉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扣除補助後核實列舉扣除。(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