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消防員在火場的生命安全,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增訂第20條之1,將「退避權」入法,未來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至於怎樣的態樣可以稱呼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各界都在關注內政部後續如何認定;另外資訊權與調查權這次也一併修法納入。

日前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大火導致消防員殉職,引發各界注目討論消防員「生命三權」退避權、資訊權、調查權是否入法,最終立院趕在本會期三讀,其中各界最為關注的退避權部分增訂第20條之1,未來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也就是交由內政部訂定。

針對調查權部分,此次修法也新增第27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的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並應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及追蹤改善建議事項之執行,但此案立法說明也強調,重點是調查事故原因而非處分或究責搶救人員責任。

資訊權部分,修法認定工廠管理權人有協助救災義務,未來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且要求管理權人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未提供資訊或虛偽不實者,可處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只不過修法也有一段小插曲,消防署在日前協商修法的版本中增加解釋,一段話提到「災害態樣種類繁多,實務上可採取救災行動相當多元,其中可能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危險性救災行動」,被質疑保有開放火災現場無人,消防員仍須入室救災的可能,引發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質疑消防署意圖翻案。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則解釋,黃國昌質疑的部分僅是立法說明,條文部分沒有疑問,至於認定標準本來就是大家有不同意見,待修法通過後交由內政部訂定。(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