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月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機車或自行車對未禮讓視障者等多項違規加重處罰,交通部今天說,相關裁罰基準6月、8月已陸續修訂,10月1日上路。

根據處罰條例,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障者先行通過者,可處新台幣2400元至7200元罰鍰,比現行未禮讓行人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加重1倍。

處罰條例也規定,自行車等慢車行近人行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或在人行道行駛造成視障者受傷或死亡,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較現行未禮讓行人300元至600元罰鍰加重1倍,另若因未禮讓導致視障者死傷,罰鍰提高到1200元至2400元。

10月1日起的交通罰鍰加重措施,還有車輛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鍰從900元至1200元,加重為1200元至3600元。

另有一些新增的交通違規處罰措施,包括: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300元;電動自行車速度超過每小時25公里,罰900元到1800元;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罰1800元到5400元。

交通部推動交通寧靜區,8月初預告,針對較狹窄道路車輛行駛速度,由目前每小時40公里降為30公里,也是10月1日起實施。

處罰條例也新增在道路上阻人車通行的處罰,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依法開罰1200元至2400元。

而未經許可在斑馬線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也可罰3000元到6000元;在斑馬線上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的物品,或在斑馬線旁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都可依法罰3000元至6000元,若致人受傷或死亡,再加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