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女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碩士)

 

依據報導指出臺灣地區每個月至少會有一位準媽媽因懷孕生產而喪失性命,對此,2016年6月30日〈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施行後,才一年半的時間,孕產婦死亡申請案件就達到22件,衛福部為此將提高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死亡給付,此一舉措,中央主管機關是否有畫錯重點之虞,是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

首先,國家機器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遂於2015年12月30日公布〈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並且依據第8條第2項訂定〈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該辦法第7條載明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產婦死亡給付額度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對此,衛福部擬將給付額度提高到四百萬元。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8條對於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種類及申請救濟給付對象規定,如產婦或新生兒死亡時,為其法定繼承人。對此,提高產婦死亡給付金額的意義為何,這部分是有進一步的討論空間。

再則,針對於孕產婦死亡申請案件在一年半就達到22件的生產事故,按生產年齡分析,多數是36歲至40歲以上、生第一胎的媽媽,死因以羊水栓塞者最多、其次是產前或產後大出血,也有肺栓塞等案例。對此,正本清源的理應是從生產事故的風險管控著手,依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9條規定,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之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得辦理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以及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以此觀之,藉此透過分類分級的大數據勘查,探討其歸因事由為何?才能針對於生產事故的風險規避對症下藥,以採取事先防範的預防措施以及事後的醫療診治,方可有效降低孕產婦的死亡率。

誠然,公衛水準的提升以及醫藥科技的進步,對於生產事故的發生仍是有其無法預期與事先防範的特殊情境,以致於『生產』這一生命事件對女性的生命歷程仍是生死關頭的考驗,是故,俗話說「生得過雞酒香,生不過四塊板」。對此,相對應於人為可控制與可改變的風險因子,是有其觀念充權的必要,這是因為,因應於女性受教育時間延長與擴張的衝擊影響,適婚女性與育齡婦女時常徘徊在『婚姻與事業』、『生育與升遷』的天平兩端,致使近年臺灣女性懷第一胎平均年齡已高達32歲,「晚婚遲育」而成為高齡產婦,其生產死亡風險較年輕女性高二至三倍外,不孕、流產、早產、死產、高血壓、妊娠糖尿病等高危險妊娠合併症的風險亦增加,胎兒低出生體重、染色體異常或其他先天缺陷的發生機率也隨之提升,因此,適齡婚育以及定期產前檢查以及早發現異常提供治療處置的重要性自是無須多言;另外,屬高危險妊娠者為了有較充足的急救設備應變應轉診至大醫院產檢與待產,也是對於高齡孕產以『安全』為首要的原則之一。

最後,國家機器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建立救濟機制的同時,應該是要加強危險因子的風險管控與規避,優先於提高死亡給付的救濟措施;連帶地,救濟機制的需要性、存在性以及必要性,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解決過程中又會延伸出什麼預期或非預期的衝擊影響?其整體的效益評估自是有待商榷與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