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訂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相關事宜,資料庫應記錄使用狀況,避免不適任人員以原身分或其他學校人員身分受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各級學校未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並得作為獎勵補助款參據。

為防止涉性別事件的學校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服務,教育部參考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得對涉性別事件的學校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涉性別事件的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

涉性別事件的學校不適任人員,包括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適用或準用的人員,及其他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的人員,均應依該辦法進行通報,避免以原身分或其他學校人員身分受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此外,為避免資料外洩,辦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的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及得由所主管學校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明定資料庫除指定的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並應將使用資料庫之讀取或異動資料歷程予以記錄。

辦法明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確實至資料庫及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等等,查詢有無違規情事,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查詢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各級學校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的人員有無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或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處罰之情事,被請求查詢之機關應協助查復。

(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