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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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衛生福利部推動108年度補助在職非社工人員進修社會工作學分費的策進作為,這也使得連帶衍生出來的議題思考,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基本上,該項的策進作為主要是緣自於〈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所修正的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由修畢20學分提高至45學分,導致部分現職的社工人員不具備應考社會工作師的資格規定,而難以繼續獲聘從事社會工作,因此,著手規劃補助已經是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社福團體(機構)服務卻未有報考社工師資格者之在職人員的進修社工學分費,使其更具專業資格,從而強化我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就此而言,扣緊補助宗旨、目的、對象、內容和預期效益等等補助方案的構思內涵,顯然,是有它進行通盤檢視和討論的必要,這是因為:

首先,單就106年社會工作師考試的規則修正到這一次的108年度補助措施,為期2年的進程落差,多少也說明了主管機關對於這一群學士後社工之於角色定位或功能運作的消極以對態度;連帶地,即使是訴求於諸如”對於渠等擁有較豐富的人生經驗、生涯發展穩定度較明確、投入社工專業動機較強烈,較能處理複雜的個案問題以及社工人力穩定度較有幫助者,為鼓勵需透過修習學分班課程取得考試資格,應給予適度支持使其繼續留任社工職場……”的道德說辭,但是,一方面只是將7門學科大幅調升到15們學科外加2次實習的門檻加高,而未能就其學士後社工作為人群助專業養成第二軌的學分班訓練,以進行從範疇、領域、學科到實務的貫通性檢討,更遑論於辛苦取得合格社工員和應考社工師資格的這一群有志之士,當其展翅高飛以圓利益眾生志業的同時,卻是要遭遇到保護性方案直接封殺學士後社工的『制度性排擠』以及民間單位並不以學分班社工為要的『機構性排』除等等的不公平對待。

准此,在這裡的基本提問是有必要拉高思考的層級介面,而非是淪為補助名額、人數、金額或年度以及申請便利等等的工具範疇,藉此直指當前台灣一地關乎到人群服務工作的專業養成,究竟是出現那些制度運作的失靈情形,遠地不說,期許提升社工專業素養的目標管理,要如何讓正規體制內的「科班社工」以及第二軌的「學士後社工」,有其衡平關係和比例原則的綜融考量,這何嘗不是突顯目前相關的制度設計,不僅無法有效解決當前社工產業環境的人才異動與流失問題,反而是擴大原有的裂痕甚至於形塑出來從學士後社工到科班社工、從社工員到社工師、從社工師到專科社工師以迄於從公職社工師到高級社工的階級社會和族群對立弔詭情形。

最後,落實在亡羊補牢的該項策進作為,那麼,一方面推動學分費的補助措施,是否可以跟培養社工的專業人力、提升在職社工的留任率以及厚植在職非社工人員的專業能力,直接劃上等號,這部分是有待商榷、議論的,畢竟,無論是回應於探索教育和自我概念的「選才」、抽象理論與實務情境的「育才」、最後一哩與精實厚植的「訓才」以及安於本業和制度保障的「留才」,顯然,對於該項進修社工學分費的補助措施,是有將複雜問題單一化、切割化和枝微末節化之嫌;連帶地,欠缺巨視觀點的整體布局,這也使得像是補助對象(限服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社福團體(機構)在職且未具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因補足學分而取得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者);項目基準(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2學分和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以及最多只補助150人);申請審查(而非當事者直接申請,而是要受聘雇的民間單位或政府機關代為申請核辦)以及應負義務(接受補助進修學分費者,須強制留任原單位繼續服務至少1—2年的期限)等等的擾民規定,要不是徒增申請補助的交易成本,便是侷限在不對等的權控關係,而讓該項良善美意的德政,流為口實不惠的人身遺憾。

總之,人群服務旨在於互為同理的用心關懷服務,因此,該項的學分費補助措施,更是需要換位思考的相對同理;連帶地,除了費用補助的現金給付外,又有無包括社工千里馬、最後一哩、認養社工、社工育成學苑等等用以讓社工專業自我更為厚實和扎實的積極性差別待遇,以此觀之,為德不足的社工遠見藍圖,才是此一議題後續關注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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