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今天表示,行政院會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納入合法引進卻因故未持工作證的外勞(逃跑外勞),若遇職災導致死亡,最高可領45個月基本薪資。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草案增訂,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得請領失能及各項生活津貼,最長不得超過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出,勞動環境已大幅改變,因此希望透過修法,健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同時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並擴大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

勞委會表示,修正草案增訂雇主對勞工照顧責任,勞工若在粉塵、致癌物質等高風險作業環境工作,就算離職或退休,仍可申請健康檢查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發生職業傷病者,其本人、雇主及就醫的醫療機構等也得主動通報。

2010年國道6號發生工安意外,職災死亡勞工中的非法外勞,因未受職災法保護,難以申請相關補助。勞委會這次在職災法修正草案中,也將逃跑外勞納入職災保護法適用對象。

勞委會表示,逃跑外勞僅限合法入境工作,但因故變成非法者;若是偷渡或觀光簽證來台非法打工,不在保障範圍。逃跑外勞若遇職災導致死亡,最高可領45個月基本薪資,目前約新台幣84萬元;若導致失能,則可請領生活津貼補助,最長不得超過1年。(時事新聞來源:中央社,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