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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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法院將在這一次的會期裡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的修正案,藉由條文的修正以增加所謂責任通報的範圍,也就是說,未來責任通報的關係人一旦發現到有6歲以下的兒童,並未依照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按時接種疫苗或有其它的不利處境時,要強制通報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藉此達到預防保護與事前介入的多重機制設計。

基本上,該項的條文修正舉措,主要是用以回應層出不窮的兒少保護案例,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嬰幼兒的不當對待及其欠缺自我防衛和初級守護等等的結構限制,畢竟,資料顯示:近年以來,0到6歲嬰幼兒受虐的比率有逐年上升的惡化趨勢,自2012年的20.8%上升至2016年的25.3%,這其中的家內兒虐事件,較高比率的受害者係屬低齡的嬰幼兒;連帶地,雖然是規劃「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的配套措施,但是,也因為各目的事業相關單位的權責不清,導致層出不窮的悲劇,經常都是在措手不及的一瞬間,以此觀之,無論是家庭式或機構式的兒少與嬰幼兒的施暴情事,當這些不當對待事件,被加總成為某種集體的社會事實之際,除卻法律範疇之增訂或修正等等的策進作為外,相關制度運作的失靈情形,亦有加以檢視與討論的必要,特別是訴諸於從法律到民俗與民德的綜融性考察。

事實上,即便是範定在法律框架的變革工程,但是,相與關聯的內在性貫通,還是有其回歸到整體關照的必要,比如:標舉「執行職務人員應通報及其他相關機關應提供必要協助之責任」的兒少權法第54條,雖然修正的用意是在於增加6歲以下兒童的責通範圍,但是,舉凡辦理出生登記、疫苗接種等家庭領域的私密行為,包括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的業務人員,如何有效地啟動該項的初級預防,連帶地,醫事人員、戶政人員等各目事業的一線工作者,又要如何得以本於職權以善盡疫苗注射或出生通報的法定業務?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辨除了是針對兒少權法第54條修正,藉以深究其它不利處境之周全與互斥以及整全與多層的操作性定義外,環視兒少的人身安全議題,究竟還有那些危險因子,是有待進一步廓清抑或兒少受虐的真實圖像為何,特別是關乎到兒童及少年所身處之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等家庭風險係數,又要如何有其模型建構、危險預測與風險管理?總之,僅就兒少權法的單一條文修正或增訂,實難一窺兒童及少年的受虐全貌,特別是從家內到戶外的兒少受虐樣態;從家庭虐待、機構虐待到社會性虐待的施虐場域;從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到實際身陷不安全的危險處境;從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到一般外人的加害者類別;從學齡前嬰幼兒到就學階段兒童少年的分齡對象;從身體到精神的不法侵害範疇;從性侵害到性剝削的深層戕害;從被動到主動、從拖延到即時、從情緒支持到專業協助以及從匿報、通報到見報的求助歷程;從責任通報到一般通報的防衛機制;以及從警政、社福、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動、移民或其它相關機關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這多少說明:當前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的守護工程,還是處於某種的『無知之幕』,而有待進行解構、重構與新構的變革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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