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明定幼兒園收費資訊應該公開,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另外,修正法案也明文規定,幼兒園負責人或教師等對幼兒有體罰或性騷擾的行為,最高可處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為保障家長權利,讓收費資訊公開透明,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和減免收費等。

而為避免狼師進入幼兒園,三讀條文規定,幼兒園負責人聘用教保人員前,應審查受雇人員的相關證明文件,除身分、學歷證明,更納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陳報給主管機關。

同時,為防止幼兒遭受性侵害等不當行為的傷害,三讀條文增定幼兒園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者,經相關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若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者,經相關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可免職、解聘或解僱,或斟酌案件,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法案並規定,任職幼兒園人員若對幼兒有不當體罰、性騷擾或不當管教的行為,皆可公布行為人姓名和機構名稱。另外,除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罰之外,對幼兒體罰最高可處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任職幼兒園人員弱對幼兒性騷擾,最高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對幼兒有不當管教,最高可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經立法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三讀法案也規定出廠十年的幼兒園車不可載幼童,違者可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