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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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對於目前亂象頗多的學生校外實習,教育部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據以將校外的實習區分為一般型和工作型這兩種類型,以祈使學生的實習制度步上建置化的機制設計。

基本上,研擬該項草案的目的主要乃是為了回應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實習情事可能的相關影響,畢竟,不同學門之於殊異的業態環境,指陳出來斷然不能將學習的術科實習過於單純的切割化,也就是說,扣緊『教-訓-考-用』而來專業培力宗旨,那麼,該項人才的能力精進,宜是要有還原回到『教、訓、考、用』以及『教-訓』、『教-用』、『教-考』、『教-用』、『訓-考』、『訓-用』、『教-訓-考』和『教-訓-考-用』等等不同階段性發展的通盤檢視,換言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聚焦於諸如「一般型」和「工作型」之校外實習的區分判准抑或是被歸類為工作型校外實習所應該要相符的權責關係,而是一種涵蓋從學科到術科、從校園到職場以迄於從教師到師傅和從同儕到同事等等不同的學習氛圍環境,如何得以形塑出從抽象到具體以及從理論到實務的全人發展學習,就此而言,該項的<校外實習教育法>更是需要針砭當前體制內外教育學習機制所可能隱含失靈或失效之處?

基本上,該項草案還是將所謂的實習逕自區隔為利潤本位的「工作型」以及公益導向的「一般型」這兩種實習類型,以至於忽略了從「一般型」到「工作型」此一對立的兩造之間,是否還有其它既存的變異型態?連帶地,『實習』一詞所可能隱含諸如專業培力、工作表現、評量項目、績效管理、權利義務和專業關係等等的操作性定義,也有加以廓清的必要,至於,將<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範要件,直接施加於該項供需媒合的人力資本市場,這方面所要被突顯是否兼具勞工身分抑或市場運作機制,是有它商榷之處?僅就人群服務的社會工作實習為例,從行為人到關係人的多造人士,背後所糾結的雖然是包括學校系所、公益團體、實習學生、學校督導、機構督導以及服務使用者並且不同於還有勞務提供的工作型實習,但是,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是否就只能限縮在有對價關係的商業行為,比如餐飲系學生到餐廳實習可能就屬於「工作型」,但是,教育系學生到教育部實習主要是用以瞭解教育行政的運作流程就可被歸屬於「一般型」,至於,經常被視為是補充甚或是替代人力的社工實習生,要該歸屬於那一類的實習範疇?

准此,上述各種可能的困頓,無庸置疑的用以指陳出來的是目前大專實習樣態本身的多元、深邃和複雜性,因此,當務之急就不應該只是採借一套公版,以直接施加於不同知能合一的實習類型,而是要去面對承當作為一種體驗教育的『實習』,就其本身又潛藏那些潘朵拉?就以社工實習為例,有無從探索教育以切入學習社工專業或是必修實習的妥適性?實習和術科兩者之間的鑲箝關係為何?至於,不夠格或不適任的實習生、學校督導或機構督導抑或是實習單位,又要如何從實習的陪伴與培力過程當中,以找到展翅高飛的專業能力和信念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