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02年全年離婚對數計5萬3,599對,較101年減少4.0%;就近15年來離婚對數觀之,87至90年平均每年離婚對數為5萬567對,91至95年跳增至6萬3,230對,96至102年間則回降為5萬6,612對,顯示近7年來離婚對數已漸趨緩。

觀察102年每千對夫妻之離婚對數為9.9對,其中夫妻均原為本國籍者為8.4對,中外聯姻者則高達25.2對,為夫妻均為本國籍者之3.0倍;如與93年比較,以夫妻一方原為大陸港澳地區者由38.4對降為22.4對降幅較大,夫妻雙方均原為本國籍者由10.3對降為8.4對,夫妻一方原為東南亞國籍者則由28.0對增為30.4對。

102年離婚者依其結婚年數分,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0.6%最多,5至9年者占24.4%居次,其後隨結婚年數增加而遞減;若與15年前比較,離婚者以結婚未滿5年者所占比率減少4.2個百分點,而10-14年者則增加3.2個百分點變化較大,主要係中外聯姻離婚者之結婚年數逐年向後遞延所致,夫妻雙方均原屬我國籍離婚者之婚齡結構則變化不大。(時事新聞來源:內政統計通報,201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