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明訂雇主對員工有性別歧視或差別待遇,可公布其姓名或公司名稱,並提高罰鍰。

此次修法也將實習生、派遣勞工納入保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遇性騷擾事件,可適用本法規定。

至於派遣員工,派遣員工不得因性別、性傾向而在教育、訓練及福利上有差別待遇,也不得出現職場性騷擾情事,其工作場所應負起防治責任並訂定相關申訴及懲戒辦法。另外,派遣員工與一般員工同樣適用哺乳、撫育年幼子女等相關工時規定。(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