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前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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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長期照顧中心的凶殺案,背後卻是存在著延伸性探究的必要。

話說有二名年齡超過65歲的入住機構長者,因故發生嫌隙口角,導致出現行兇後再行自殺的悲劇事件發生,這對於當前台灣一地用以推動機構安置及其長期照顧工作來說,是有它示警作用的提點目的,畢竟,這當中攸關到的是包括機構端、住民家屬端以及政府管理端等等的利害關係糾葛,比如說:悲劇發生的兩造,一方的街友係屬於福利身分的公費安置,另一造則是單純的自費入住,只不過,此一多人同寢一室的居住安排型態,這多少點明了現行的長照機構除卻是男女的性別隔離外,主要還是以收費價格甚或是冲高入住率,為其同住人數的運作原則,如此一來,同寢一室的標準為何?究竟是失能、失智抑或是其他,更遑論有無進一步回應長照機構的個別調性而來的分殊考量?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單單只是機構之於安置或入住的人身安全需求,而是涵蓋生理、心理、認知、社會等等的綜融考察,藉此思索住民的個別服務計畫及其相與對應的配套措施?

事實上,上述該項的整合性服務,直接衝擊到會是入住費用的合理成本與營運利得之基本提問,就此而言,公費安置的給付水準是否充分且足夠於進行全人關懷服務,還是採行道德勸說、最低價金、擇優補貼、床位填滿、緊安需求等等的多重性考量,以至於忽略了需求創造供給及其供給衍生出來更多需求或是假性需求的弔詭所在;連帶地,即便是一次給足的公費安置支出,但是,金流到位的同時,卻並不等同於人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等的完備建置,就此而言,需要被檢視的乃是長照機構本身尾大不掉的結構性限制及其解套與配套的通盤性檢討,除此之外,值得深究的會是住民之於長照機構的「衣食父母」,那麼,長照機構自身需要履行那些社會責任?最後,自費入住的時間、目的以及親人家屬,又該扮演什麼樣的積極性角色,而非只是限縮在費用的分擔、照顧的比例抑或是財產繼承等等的家務情事?總之,從機構虐待到家人疏忽的諸多不堪,其所投射出來的何嘗不是諸如後真相、黑天鵝、潘朵拉抑或是認知基模之被扭曲的『心靈結構』?

總之,個別機構的單一案例背後的通案與通則思考,點明出來對於養護照顧的機構老化議題現象,需要的是大開大闔的變革作為,而非是僅止於枝節末微且頭痛醫頭的殘補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