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與憲法財產權的保障尚無抵觸,但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認為人民依法有納稅義務,人民是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繳納稅捐,攸關國家財政稅收能否如期實現,關係重大,有必要貫徹執行課徵期限,而逾期未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的規定,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的達成之間有合理關聯性,不違反比例原則。但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加徵滯納金的方式,仍應隨時檢討修正。

大法官認為,對應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部分合憲,但滯納金再加徵利息,是對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大法官會議指出,這是為督促人民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手段,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未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大法官會議認為,就應繳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無抵觸憲法財產權保障,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違憲。

(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