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不作為訴訟(Preventive Injunction Litigation)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係指為了防止有侵害之虞的行政處分之做成,起訴人得請求法院預防性地加以制止的一種訴訟,這類訴訟的適用範圍為行政處分和事實行為,行政處分又具體分為:即將發生附帶刑罰或秩序罰的行政處分、短時間內終結的行政處分、可能造成既成事實的行政處分以及遲到的行政處分等四種,至於,事實行為則是包括有資訊行為和公害這兩類。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在訴訟性質上屬於一種防患於未然的事前救濟方法,有別於一般對於訴訟救濟係屬事後救濟的概念,至於,人民請求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權源乃是基於其公法上的請求權,並且這樣的制度對於『預防性』精神的實踐有其一定的助益,藉以確保遭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其它公權力所侵害之權利。
隨著有效且無漏洞權利保障理念的傳播,現代國家紛紛建立積極的預防性行政訴訟,以實現對於公民權益全方位的司法救濟,對此,在德國,預防性行政訴訟雖無制定法上的明確依據,但是,行政法院的判例及理論學說均認可這種預防性法律保護的必要,並且形成了相當完備的制度規定,換言之,預防性訴訟是指為了避免即刻實施的行政活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而由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活動作出或付諸實施之前,提請法院阻止該行政活動作出或實際執行的訴訟。最後,以台灣為例,立法院於2016年7月12日二讀通過廢止<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總會立即於1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和聲請假處分,並於事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在此案判決確定前,內政部不得作成廢止紅十字會總會的法人立案登記,亦不得許可紅十字會總會以外的人設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總會」、「紅十字會」,或含有、近似於「紅十字」名稱及標誌組織。
參考資料:謝孟崴(2011)。<我國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理論與實務之研究>。中
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延伸概念:行政處分、事實行為、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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