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調查指出,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受暴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但按現行法規,若無未成年子女,只能隱忍否則失去居留權,要求內政部應增訂防家暴條款。 王美玉的調查報告指出,外籍配偶的婚姻暴力問題相當嚴重,但是現行法規讓受暴的外籍配偶離婚後能否繼續居留的條件,決定在「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而不是以「受暴的外籍配偶本人」作為保護的對象,使外籍配偶當面臨到家暴時,若無未成年子女,只能隱忍受虐,不敢離婚,否則將失去居留權,凸顯現行法規不足以保障外籍配偶免於遭受家暴的危害,亟待內政部參照國外作法增訂防家暴條款。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昨天通過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及移民署推動修法工作並積極研擬補救措施。 監委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在未修法之前,外籍配偶若與台灣人離婚,依法是不得繼續在台居留,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該法第31條第4項規定,放寬離婚後的外籍配偶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可繼續在台居留,但是許多外籍配偶取得子女監護權困難重重、備受刁難,甚至付出了高昂的金錢代價,苦不堪言。 監委說,縱然離婚後的外籍配偶好不容易取得子女的監護權或因為有未成年子女,能夠繼續留在台灣,但是在孩子成年時,若還未歸化我國籍或取得永久居留權,就得離境,被迫與子女分離,極不合理,目前已開始有具體案例發生,未來勢必會逐漸增加。內政部及移民署應正視上述問題,持續推動修法工作並採取補救措施,以符合人倫與正義。 對於具體案例發生,監委表示,內政部移民署雖以個案方式解決,但截至104年12月底止,外籍配偶於離婚後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有未成年子女而獲准繼續居留人數計有1031人,其中近9成迄未辦理歸化或永久居留,可預見未來類此案例勢必逐漸增加,移民署除應加強法令宣導外,並應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長久合法在台居留的單親外籍配偶獲得穩定的身分保障。(時事新聞來源:中央社,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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