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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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遏阻酒後的危險駕駛行為,法務部訂出酒駕三犯即發監的所謂「三振條款」,然而,也因為三犯酒駕的入獄人數逐年的攀升,致使監所出現人滿為患的管理問題,因此,台中檢方決定『自行』放寬標準並准予易科罰金,實施迄今已有兩百多名三犯的酒駕被告得以免去牢獄之苦。

基本上,對於台中檢方的權變措施,乍看之下,係為了讓人滿為患的監所管理問題,得以獲致一定程度的暫時解套,只不過,根本溯源之所在自當是要還原當初設置「三振條款」的統一規定為何?亦即,在事不過三的原則下,酒駕三犯即刻要面臨到牢獄之苦的人身懲罰,因此,標舉監所人滿為患的突兀之處,這又何嘗不是直指該項「三振條款」背後所隱藏之規定限制和制度失靈的諸多可能所在,這是因為將三犯的酒駕者,視為某種的累犯甚至於慣犯,因此,意圖藉由剝奪人身的自由,以達到懲戒停損的遏止目的,但是,一而再的酒駕行為及其人滿為患的客觀事實,宜有它進一步探究集體性意含的必要,就此而言,相與關聯的思考線索,理當事要超脫法律界面的單一範疇,以提供綜融性質的整體觀照!?

誠然,酒後駕車之於酒駕肇事,即便這兩者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作用,但是,相與拉扯的關聯程度,卻也指陳出來『酒駕』的確是扮演關鍵角色的一項加惡因素,就此而言,回歸到「三振條款」的規範旨趣,那麼,統一規定三犯即發監的真義為何?要解決的是從喝酒到不喝酒?從喝酒自行開車到酒後的他人駕駛?從第一次的初犯以避免惡質成為累犯或慣犯的酒駕被告?顯然,人滿為患的超收問題,彰顯了思考的切入點就不全然只是從現行「三振條款」的統一規定以回歸到因地制宜的權宜措施,而是要如何進一步地深究『飲酒次文化』所相與對應的認知價值、觀念態度和外顯行為?換言之,所謂的「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否糾結著人情世故和通情達禮的民俗與民德,以至於需要將「喝酒-喝酒開車─酒駕肇事」做某種程度的切割,以此觀之,諸如並非直接飲酒而是吃燒酒雞等含酒精食物,並未有肇事、酒測值低於零點五五毫克、三年未再犯以及已經接受戒癮治療的單純酒駕犯等等可易科罰金以免入獄的台中檢方創新做法,這何嘗不是凸顯出來所謂的「三振條款」乃是過於將酒駕的複雜議題於單純切割化,如此一來,自然是無助益於困境的真正解套!?

總之,「三振條款」固然是有它一定效果的嚇阻作用,但是,對於能否有效遏止,那麼,要如何從酒駕的行為表徵,以深究關乎到性別、年齡、勞動屬性、職業類別、社經地位、人文區域等等大數據的海量分析,就此而言,從一般人口群體(general population)、初犯的高危險人口群體(high-risk population)、再犯的標定人口群體(target population)以及三犯的真正服務人口群體(serviced population),點明了分類分級的對應處遇措施,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