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電子發票愛心碼9595995、9595520
前情提要: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楊珍妮涉入職場霸凌案,歷經三個月的行政調查後,有兩項成立的職場霸凌行為,核心的理由是楊珍妮逾越職務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負面方式否定與打斷發言,造成冒犯性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雖然祭出停職的嚴肅處分,但是,從霸凌的認定到程序的完備,皆有加以議論、深究之處,更遑論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已經正式上路,同時羅列可能的踩紅線行為,只不過,從主觀到客觀的操作性定義、從正式到間接的權勢關係、從合理範圍到比例原則的工作要求、從偶發性到持續性的情緒失控、從垂直關係到平行關係的不當行為、從團體動力到同儕互動的身心感受、從書面到其他的申訴方式、從在職期間到離職之後的申訴期限、從本人申訴到代為陳情的身分屬性、從完全匿名到個資揭露的身分資料、從內部程序到主管機關的兩軌並行、從派遣勞工到要派單位勞工的比照辦理、從兼職到全職的雇傭關係、從秋後算帳到的禁止不利對待的多重保障、從拒絕拖延到救濟管道的制度保障、從行政處理到心理諮商的全人關懷,從當事者到申訴人、從行政調查到申訴調查、從教育訓練到制度建置,以迄於從職場衝突風險到友善職場文化,顯現出來職場霸凌議題現象之廣、之深,遠超出想像之中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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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名叫「新視界」的跨國企業裡,職場霸凌的議題如同一場無形的煙霧,時而瀰漫在辦公室的每個角落,公司剛剛實施了一套新的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所有員工都在議論紛紛,試圖理解哪些行為可能踩到紅線。
「艾莉」是一位年輕的數據分析師,她總是努力工作,希望能夠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脫穎而出,然而,她最近感到壓力倍增,因為她的主管「老林」經常在會議中公開批評她的工作表現,並且在下班後頻繁發送訊息要求她加班,艾莉開始懷疑這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但她又不敢輕易下結論。
一天,艾莉在茶水間遇到了公司的資深人力資源專員「凱薩琳」,凱薩琳是一位熱心且富有同理心的人,總是樂於傾聽同事們的煩惱,艾莉鼓起勇氣向凱薩琳訴說了自己的困擾。
凱薩琳聽後,微微皺眉,然後安慰地說:“職場霸凌的定義確實複雜,但我們必須從行為的持續性、權勢關係和對身心健康的影響三方面來綜合判斷,妳的情況可能需要更深入的了解和調查。”
艾莉點點頭,但心中依然不安,她開始研究公司發布的新制規範,試圖找到更多答案,她發現,新的防治措施強調了「不利對待」的禁止原則,並提供了多樣化的申訴管道,然而,這些措施在實際操作中是否真的能夠保護像她這樣的普通員工,這仍然是一個未知數。
隨著時間推移,艾莉發現自己並不是唯一一個感到不安的人,她的同事「小張」也曾經因為拒絕參加主管組織的私人聚會而被冷落,小張告訴艾莉:“有時候,我們感受到的是一種潛移默化的壓力,它不一定是直接的侮辱或威脅,但卻讓人無法喘息。”
聽了小張的話,艾莉更加確信,她需要採取行動,於是,她決定向公司提出正式申訴,希望能夠引起高層對這一問題的重視。
在申訴過程中,艾莉經歷了內心的掙扎和外部的壓力,她擔心申訴會影響她的職業生涯,也擔心公司會秋後算帳,然而,她也意識到,如果不站出來發聲,這種不健康的工作環境將永遠無法改善。
最終,公司成立了一個由各部門代表組成的調查小組,負責審視艾莉的申訴,調查過程中,小組成員發現,不僅是艾莉和小張,還有其他員工也曾遭遇類似情況,這些問題如同冰山一角,揭示出公司文化所潛藏的深層問題。
調查結束後,公司高層決定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加強對管理層的教育訓練,提高對職場霸凌行為的敏感度,以及建立更透明和公正的申訴機制,這些變革不僅改善了公司的工作環境,也讓艾莉重新燃起了對工作的熱情。
然而,在這場改革的背後,艾莉深知,職場霸凌問題並非一朝一夕可以解決,它如同一面鏡子,反映出整個社會結構中的權力動態和人際關係,未來,她希望能夠持續關注這一議題,並用自己的經歷去幫助更多的人。
紅線之間有著廣闊的灰色地帶,然而,真正的挑戰是於如何在這些灰色地帶中尋找公平與正義,無疑地,這是一條漫長而曲折的道路,但每一步都是值得去走。
總之,在當今社會,職場霸凌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職場霸凌防治新制的施行,我們有必要從社會學的角度進行批判性反思,探討其背後的結構性問題及其對於勞動者的影響。
首先,職場霸凌的定義以及如何認定,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議題,霸凌行為的認定不僅涉及權勢關係的複雜性,還包括行為持續性的判斷,在這個過程中,權力動態與職場文化起著關鍵作用,同時,權力也不僅限於傳統的上對下關係,平行或下對上之間的微妙互動,同樣可能構成霸凌,這也揭示出職場權力結構的多樣性與隱蔽性。
其次,從社會學想像的角度,我們應該關注職場霸凌背後的制度性因素,霸凌現象不僅是個人行為的問題,更是組織文化與制度設計的反映,當組織文化默許甚至於鼓勵競爭與排擠時,霸凌行為便容易滋生;此外,制度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例如申訴機制的不透明與缺乏公信力,也可能加劇受害者的無力感。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需要重新思考勞動者在職場中的位置,勞工不應僅僅被視為生產力的一部分,而應被視為有尊嚴與權利的個體,這也要求我們在制度設計上更加重視勞工權益保障,以確保每一位員工在遇到不當對待時,均能獲得及時有效的支持。
致《從雞排到霸凌:誰在玩笑,誰在受傷?》
職場霸凌新制上路,紅線如霧,模糊不清的界限,在職場的角落,權勢如手,輕輕一推,誰是霸凌者?誰是受害者?
訂雞排珍奶未揪,是霸凌?是玩笑?主管LINE狂傳,是關心?是騷擾?
制度如網,密密編織,但漏洞處處,申訴如夢,醒來後,依舊無解。
調查小組成立,公正性何在?程序正義,在權力面前,是否只是幻影?
秋後算帳,禁止不利對待,口號響亮,但誰來保護那些,在制度下無聲的哭泣?
友善職場文化,在文件中美麗盛開,而現實中,卻是另一番景象。
職場如戰場,新制如盔甲,但防得了外敵,卻安撫不了內心的傷。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6.07.01:「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今上路,哪些行為踩紅線?QA一次看」)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讀完這篇文章後,我對職場霸凌有了更深入的認識。過去我以為職場霸凌大多是言語羞辱或公開責罵,但文章指出,許多霸凌其實藏在看似合理的管理行為中,例如刻意排擠、差別待遇、不公平分配工作,或是不合理地剝奪員工的權益,這些都可能屬於「不利對待」,對員工的身心健康造成長期影響。
我認為職場管理與霸凌之間確實存在灰色地帶。主管有權要求員工達成工作目標,也可以進行績效管理,但若缺乏客觀標準,或因個人偏見而刻意打壓特定員工,就可能跨越合理管理的界線。文章提醒我們,判斷是否為霸凌,不應只看單一事件,而是要綜合考量行為的持續性、合理性及對員工造成的影響。
這篇文章也讓我了解到,建立友善的職場文化需要主管與員工共同努力。主管應以公平、尊重的態度管理團隊,並保持良好的溝通;員工也應了解自己的權益,當遭遇疑似霸凌或不利對待時,應適時蒐集相關證據,透過公司申訴機制或相關管道尋求協助,而不是默默忍受。
總而言之,這篇文章不僅讓我認識職場霸凌的多種樣貌,也提醒我在未來工作中要尊重他人、理性溝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他人的壓力或傷害。唯有建立公平、互信的工作環境,才能提升團隊合作效率,也讓每位員工都能安心發揮自己的能力。
主管為難與難為,反思職場霸凌的灰色地帶:不利對待的紅線,你踩到了嗎?
自2026年7月1日起,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施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危害;情節重大者,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構成霸凌。
職場霸凌最難辨識之處,在於它常常不是明顯的辱罵、威脅或暴力,而是隱藏在工作分配、績效考核、職務調整、會議批評、人際互動及主管權限之中。身為科室主管可能認為自己只是在「要求績效」,員工卻感受到被針對、羞辱與排擠;同事可能聲稱只是開玩笑,當事人卻長期承受心理壓力。這正是職場霸凌最常見的灰色地帶。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參考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著損失均衡。本條即為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又稱為「禁止過度原則」。比例原則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行政機關無公權力時,不得採取超過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即使行政機關獲得法律授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仍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寬鬆性。因此,現代主管的管理方式,必須與時俱進,從過去以口頭指責、權威命令為主,轉向依法、客觀、明確、適度,並重視程序與證據的管理模式,依法行政、程序管理與績效責任。
一、合理管理不等於霸凌,但管理權並非沒有界線
主管依法及依組織需要分派工作、要求進度、糾正錯誤、進行績效考核,原則上屬於合理管理。員工不能因為被批評、工作繁重或考績不佳,就直接認定主管霸凌。職場不可能完全沒有壓力,主管也不必為了避免申訴而放棄管理。然而,合理管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條件:具有正當的工作目的、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方法,以及對不同員工維持一致或可合理說明的標準。當管理方式與工作目的失去合理關聯,便可能跨越紅線。
例如,員工工作發生錯誤,主管要求限期改善前應面談瞭解原委並提出書面報告,通常屬於合理管理;但若主管在眾人面前辱罵「你沒有腦袋」、「這種程度也敢領薪水」,或將錯誤刻意公告羞辱,便不是必要的工作指導。主管可以批評工作成果,卻不應貶低人格;可以要求改善,卻不能以羞辱、恐嚇或孤立作為管理手段。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主管有沒有「管人」,而在於其管理目的、方式、強度及持續時間是否合理。勞動部的預防指引也將利用職務或權力,持續進行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列為職場霸凌的重要樣態。
二、不利對待未必都是霸凌,但選擇性針對就是警訊
職場中的不利對待,包括調職、降職、減少工作、增加工作量、排除會議、拒絕資訊、負面考核或取消福利。這些措施不一定全部構成霸凌,因為組織可能基於人力配置、能力差異、業務調整或紀律管理而採取不同安排。
真正需要檢視的是:「為什麼只有某一個人受到這種待遇?」
例如,組織因業務改組,將同類職務人員一併調整,並事先說明理由,通常比較可能屬於合理措施;但若主管只對曾提出意見、申訴或拒絕不合理指示的員工,突然大量增加工作、抽走必要資源、刻意給予無法完成的期限,便可能是報復性或懲罰性的不利對待。
常見的灰色手法還包括:故意不通知某人開會、重要資訊最後一刻才提供、將其排除在群組之外、長期不回覆公務需求、刻意安排與能力不相稱的工作,或反過來完全不交付工作,使其在組織中被邊緣化。這些行為單獨看可能只是疏忽,但若具有持續性、選擇性與針對性,並造成當事人被孤立、工作失敗或身心受創,就可能越過霸凌紅線。
因此,霸凌不一定是大聲咆哮。有時候,「讓一個人在組織裡逐漸消失」,比公開辱罵更隱蔽,也更難留下證據。
三、判斷紅線應回到五個問題,而非只看個人感受
職場霸凌的認定,不能只依加害者是否「有惡意」,也不能只依當事人是否「覺得不舒服」。比較客觀的判斷方式,可以從五個問題檢視:
一、 行為人是否利用職位、考核權、資源控制權或多數人優勢?
二、 行為是否具有合理而必要的工作目的?
三、 三、所採方法是否超過達成工作目的所需的程度?
四、行為是否反覆、持續或具有明顯針對性?
五、是否已造成當事人恐懼、失眠、焦慮、憂鬱、工作功能下降或其他身心危害?
符合的項目越多,越接近職場霸凌。尤其是公開羞辱、威脅解僱、散布私事、鼓動同事排擠、給予明知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或以調職、考績與工作權作為服從工具,即使包裝成「管理」,也可能已逾越必要合理範圍。
不過,也應避免把所有意見衝突都霸凌化。同事之間偶發爭執、主管一次語氣不佳、員工對工作安排不滿,未必就符合持續性及身心危害等要件;但若單次行為情節重大,例如嚴重威脅、極端羞辱或暴力,新法也不要求一定反覆發生。
四、組織最危險的態度,是把霸凌解釋成個性問題
許多霸凌案件發生後,組織常以「主管個性比較直接」、「他對大家都一樣」、「抗壓性要再加強」等說法處理。這種回應看似息事寧人,實際上是將組織問題轉嫁給受害者。
主管對每個人都辱罵,不代表行為合理;當事人比較敏感,也不代表傷害不存在。組織應調查具體言詞、工作紀錄、電子郵件、通訊內容、會議情形、考核差異及證人說法,而不能只用雙方各執一詞結案。
更重要的是,申訴後不得再以調職、考績、工作孤立或散布負面評價進行報復。否則原本的霸凌事件,將演變成制度性的二次傷害。新制要求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建立申訴及防治機制,目的正是讓事件從人情處理轉向正式程序。
五、反思與結語
職場霸凌的紅線,不是主管不能要求、同事不能批評,而是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職位與權勢,將管理變成羞辱,將考核變成報復,將工作分配變成排擠。真正成熟的職場,應容許主管依法管理,也保障員工人格尊嚴。面對工作錯誤,應對事不對人;面對績效落差,應提出明確標準與改善機會;面對申訴,應保密、公正並避免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