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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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清水高中校園割頸案再度將少年犯罪問題推到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起案件不僅揭露了少年違法行為的嚴峻現實,也突顯〈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過程中的制度性困境與社會性衝擊。

基本上,少年犯罪並非單一行為偏差的加惡結果,而是多重結構性根源因素,所交織形成的預期性產物,這是因為,犯罪現象往往與個人的社會化過程、家庭結構、教育機會及社會經濟背景密切相關,以該起割頸案為例,行凶的少年與教唆的少女,背後可能隱含著家庭功能失調、學校教育資源不足以及同儕壓力等成長過程的待解難題,這些交織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少年在面臨外界誘惑或壓力時,缺乏足夠的抗壓能力和正向價值觀。

此外,少年在青春期階段,由於腦部尚未完全發展,其對於行為後果的預測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也顯得相對羸弱,因此,當黑幫或犯罪集團利用少年的法律漏洞作為「免洗筷」的耗材時,這些少年更容易因短期利益或虛假的認同感,而陷入某種義氣相挺的從眾犯罪,如此一來,這也進一步引發法律制度的矛盾與挑戰,畢竟,當前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強調「復歸社會」與「去標籤化」,其初衷用意乃是希望透過相關的保護機制,讓少年能在未來重新融入社會,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卻暴露出諸多的悖離矛盾,這其中最為明顯的便是,無論是輕罪或重罪,前科塗銷的觀察期均為三年,這種逕自一刀切的設計,顯然忽略了不同犯罪情節對於社會安全和被害人權益影響的深層戕害。

誠然,法律制度理應是要同時兼顧個人權益與社會正義,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司法院對於少年的「保護到極致」卻是可能會導致另一種形式的不公,以上述新北割頸案為例,被害者家屬及目睹案件的同班同學,均承受巨大的心理創傷而需要知情修復,相形之下的該名加害少年,其所必須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卻因制度設計而被減刑、寬容,這種「過度保護」不僅削弱了法律的威懾力,也助長了少年認知扭取的僥倖心理。

冀此,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法爭議,各界提出了不同觀點,一方面,立委與民團質疑現行塗銷制度是否過於寬鬆,不足以震懾犯罪;另一方面,司法院則是強調修法應以保障少年自我成長為核心,幫助少年重新融入正軌,避免因犯罪標籤而進一步邊緣化,只不過,這些的討論都未能充分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安全感與正義的需求滿足渴望,這也使得修法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亂象,著實反映臺灣在少年司法議題上缺乏跨部門協作及長期規劃,例如,即使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但若家庭及學校無法提供後續支持的銜接守護,少年們仍可能重返犯罪集團,這更是直指出來,單靠司法系統是無法解決問題,實必要進一步整合教育、心理輔導及社會福利等資源,據以形成一種全方位的支持網絡。

職是之故,具體建議與行動計畫,包括:

1.分級塗銷制度:針對不同類型的少年犯罪,設置分級塗銷機制,例如,對於輕微非行案件,可快速進行去標籤化處理,但是,對於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殺人或強盜罪,應延長觀察期並附加更嚴格的條件,比如強制心理輔導或定期報告。

2.跨部門協作:建立由司法、教育、警政及社福單位所組成的跨部門協力機制,共同制定針對少年的輔導計畫,包括心理健康評估、職重評估訓練及家庭處遇重建等。

3.強化追蹤與評估:對於曾犯重罪的少年,在刑期結束後應有專業團隊進行長期追蹤,包括保護官、司法社工及心理專家定期提交報告,以確認其是否達到遷善改過的復歸能力。

4.提升教育資源:針對高風險家庭及學校提供更多教育資源,例如落實專業輔導及危機干預的防制機制,來幫助學生建立正向價值觀及解決問題的思辨能力。

5.加強黑幫打擊力度:針對黑幫利用少年的現象,應加強執法力度並延伸至源頭,例如追查黑幫組織的運作模式及資金流向,同時也應提高對於教唆行為的刑罰。

總之,新北市校園割頸案是一種警示,提醒我們在面對少年犯罪問題時,不僅要關注個體行為,更須檢討整體制度設計是否合理,在追求少年復歸社會與保護被害人權益之間,我們必須就「問題少年」與「少年問題」、「加害人」與「受害人等」找到一個平衡點;連帶地,未來的修法與政策制定,應以科學數據為基礎,結合生理、心理、教育、輔導、社會、勞動、司法等多領域專業知識,打造一個更具共融與公平的少年司法體系,唯有如此,方能真正實現「健全自我成長」與「維護社會安全」的雙重共好目標。

值得反思的是:面對少年犯罪問題時,我們是否曾真正關注這些少年的成長環境?我們是否曾給予他們足夠的支持與指引?抑或,我們是否過多地將責任推給司法系統,從而忽略了家庭、學校及社會環境所應承擔的角色?連帶地,任何制度改革,也不應僅僅停留在表面的法律條文修改,而是更應該深入檢討整體社會的權控關係或壓迫結構,如何進行變革?

(本文的撰寫構思取材聯合新聞網,2025.11.21:「少年重罪前科可塗銷,挨批『黑幫免洗筷』」)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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