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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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攸關到推動《兒少保護多元親職教育服務方案》的延伸性思考,實有其嚴肅看待之必要。
話說:依據官方的統計分析顯示有近3成的進案兒少保護案件,無須提供後續的相關服務,但是,這類兒少保護案件的進案事由,多為管教且兒少未受到嚴重傷害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卻有4成案件會於1年內再行通報進案,這也指陳出來消極結案的背後,直指的乃是用以捍衛兒少生存及發展權的關懷旨趣,是要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畢竟,從施虐者的因素分析,係以「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習於體罰或不當管教」以及「負向情緒行為特質」這三者合計占超過8成的比重。准此,在這裡的考察真義用以突顯多數通報案件乃是因為照顧者未能學習以體罰或暴力以外的其他方式管教,同時,欠缺關於兒少發展歷程、教養過程的情緒管理等正向教養知能。
基本上,該項兒少保護情事的主管機關衛福部,順勢利導推動所謂的《113年度兒少保護多元親職教育服務方案》,藉此執行包括強化照顧者對兒童正向教養知能,避免照顧者管教方式不當造成兒童傷害;建立照顧者與兒童正向互動經驗,透過多元互動模式,協助照顧者與兒童發展正向經驗;以及透過受過訓練之工作人員提供密集到宅服務,觀察及刺激兒少身心發展等計畫目的,如此一來,人群服務想像所相對應的考掘思辨,便有復歸於從規範到工具、從理論到實務、從政府機關到委外單位,以至於從兒童以進一步地擴及到照顧者、家庭一干人等(stakeholder)的綜融性考察思索,這是因為:
首先,扣緊方案評估與設計的論述主軸,包括《兒少保護六歲以下親職賦能服務計畫》與《親職減壓服務計畫》這兩項的《113年度兒少保護多元親職教育服務方案》,皆是聚焦於兒保開案中且個案家庭育有6歲以下之兒童及主要照顧者,以及兒少保護第一類案件經評估確認為單純管教、兒少未受嚴重傷害案件,來作為該計畫方案的標地對象,只不過,就其服務的「人流對象」別而言,是否只是單純因為欠缺正向的教養知能,還是不當對待事件的背後,實則潛藏更多包括兒少個人動力、父母家庭動力抑或外部系統動力的運作失靈,以至於讓不當對待情事成為冰山一角的發展性危機,就此而言,如何和這些貌似低風險的兒保家庭一起工作,便有其超乎想像之中的棘手、難為。
其次,該項鎖定六歲以下所推動的親職賦能服務計畫和親職減壓服務,顯然是有將家庭運作失靈問題予於特定面向單純化之虞,連帶地,關於到宅親職引導員的召募及培訓,考察的重點就不全然在於護理、幼保、幼教、家政、特教、早療等個別領域的從業人員,而是進案的兒保事件,其所牽動、拉扯的將會是跨知能、跨領域、跨專業的專業團隊組成,據以提供全人、全面和全方位的家庭親職賦能、減壓服務,如此一來,進案的兒保社工、專業背景的引導員及其執行該方案的專案人員,如何能夠建構三方共好之網絡成員的溝通協調協力機制,這會是該項目標管理成效評估的癥結所在,更遑論於涉及到賦能、減壓的操作性定義,還有待進一步廓清、釐清,特別是引導員的專業自我要如何達到所被期待的效能提升目的?
最後,進案被列管的兒保家庭,更是有其包括從出生到未滿18歲之「分齡」;從親職賦能到親職減壓服務抑或其他方案之「分項」;從兒少個人動力、父母家庭動力到外部系統動力之「分析」;從脆弱家庭到一般家庭之「分級」;從支持、補充到保護、替代之「分類」;以及從上游教育端、中游社政端到下游警政司法之「分階」的兒保家庭運作圖像及其整合性服務體系。誠然,做對的事、找對的人來做、借力使力於對的跨域團隊和對的手段方法,及其對的介入時間,方能有其對的停損設置,就此而言,對於該項《113年度兒少保護多元親職教育服務方案》的針砭之處,是有必要思索單一的教養問題,所糾結的會是背後兒保家庭的人口組成、生活環境、生計條件等結構性限制,至於,方案專案人員、引導員、主責社工又要如何奠基於『一主責、多協力』的機制設計底下,藉此達到方案應有的執行效益;連帶而來的是包括有人、有專人、有專業,以及有夠格適任之內、外督的人流因素,直指出來的是如何建置由外而內之於消極資格要件,及其由內而外之於積極適任內涵的專業人力培育與考核機制,這也是執行該項計畫方案的變革工程所在。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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