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俊靜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傳統美德,兼具愛心及同理心的您、我,理應都會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幼童及有隱性需求的乘客,期盼要有「心中有愛,自然會有人讓位給您坐」的世界公民禮讓德行,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有發自於內心且樂於幫助他人的實際行動。

日常生活中搭乘高鐵、火車、捷運、公車等公共運輸載具,車廂內的有限博愛座位,不時都會遇到讓座問題,誠然,雖然博愛座是有其設置的目的,但是,前提乃是要請大家更應了然於心,係以”有實際需求者”為優先,特別是隨著超高齡社會的來臨,長者人口數的不斷攀升,再加上孕婦、幼童、隱性需求乘客,博愛座的數量是供不應求的,若乘客能夠主動的讓座,將會使乘車環境更加友善,無論坐在那一個座位,看到”有需要的人”,兼具愛心及同理心的您、我,當下都會毫不猶豫讓出”有愛無礙”的博愛座,以讓「人情溫暖」成為最美麗的溫馨畫面。

“行車有禮,禮讓行人”,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這是因為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勢的,其通行安全應予保障與維護,依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已明文規定,車輛於行進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為了維護行人通行安全,呼籲開車族、機車族、自行車族及電動車族於行經各路口時,特別是轉彎時請確實「慢、看、停」,當心行人、小心通過,藉此營造一個行人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畢竟,每一件交通事故都會衝擊到數個當事人的家庭及後續無法估計的社會成本,無論行人、汽機車都應相互尊重彼此的路權。

對此,不禮讓行人違規取締原則有四種情形: 1.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者;2.路口有人指揮時,未聽從指揮通過路口者;3.一群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完全通過路口,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迫使行人分散成兩群者;以及4.行人穿越路口時,汽、機車強行進入行人穿越道,造成行人驚嚇、後退或停等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將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則是處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人們為了爭那幾分鐘,而搶黃燈、闖紅燈或超速行駛,殊不知多少交通事故隨時都會出現在此一分秒必爭間,「行車要禮讓,行人有保障」,將禮讓行人之觀念真正落實於生活中,至於,開車或騎車碰到救護車等緊急車輛(救護緊急傷病患、運送病人)應速禮讓及避讓救護車,許多駕駛一緊張,就不知該如何避讓,交通部為了讓駕駛明確知道如何避讓,並避免惡意阻擋,修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則,並於107年1月上路實施:

1.車輛行駛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路段遇到緊急車輛:不論是同向或對向車輛,除應向右緊靠道路右側外,並需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2.兩車道或是3車道以上路段遇到緊急車輛:最外側車道車輛,應再往右側車道外移動讓中間車道車輛可向右避讓。

3.路口遭遇到緊急車輛:同向車道應靠右避讓,其餘方向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

4.汽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汽車駕駛人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至少1年不得考領。

總之,落實生活中的禮讓德行,以讓條條道路因為禮讓,而更為寬廣,禮讓一小步乃是社會和諧的一大步,讓「禮讓德行及人情溫暖」成為台灣社會上最美麗的人文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