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周一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後,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若管理機關已作出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將不負賠償責任,或可減免國賠責任。
蘇貞昌表示,政府不只開放山林,「我們也要修法告別媽寶國家」,上山、下海、溯溪,都是台灣最好的享受,政府不禁止大家冒險,只負責清楚標示風險,責任請大家自行承擔。
現行國賠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修正草案刪除「公有」,未來適用的公共設施不限於「公有」,並增加「人身自由」的保障。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舉例,民眾受困在公共電梯裡,就是「人身自由」受損害。
配合政府開放山域、水域,人民接近使用時也應具備風險意識,做好自主管理、承擔責任,國賠法第三條增訂第三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四項則對自然公物內的設施,設有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的規定。
陳明堂說,所謂「警告」,不一定要立一個牌子,有時設置指示牌會破壞地形、地貌,也可透過網路公告,或透過山友協會、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廣為周知,民眾也可自行查閱。
陳明堂指出,免除國賠責任主要是針對「自然公物」,例如颱風天,國家對於山林或海邊已警告危險性,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對於自然公物區域內的「人工設施」,國家有維護義務,雖政府有警告,民眾仍發生意外,可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將視個案認定。(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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