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簡稱ILO)對於社會安全的定義:「社會經由系列的公共規章,來提供予其成員某種保障,以對抗經濟及社會的危難,而這些危難係由疾病、生育、職業傷害、失業、病弱、老年或死亡所引起及產生的所得中斷或實質的減少,這些保障的方法包括提供醫療照顧、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予以補助等。」,就此而言,因應於社會福利資源分配而來的請求權利,社會安全體系至少包括以下幾種:(一)「貢獻評估」的社會保險範疇,亦即,投保者繳納保費及其發生事故之後的保險給付,兩者之間有其對應的關係,也就是說,面臨到風險事故的請領保險給付,係以貢獻(contribution)的繳費與否為其請求權利的消極資格之一;(二)「財力評估」的社會救助範疇,亦即,藉由資產調查(means-test)而來的條件審查,以作為是否提供救助的客觀指標;(三)「身份評估」的福利津貼範疇,舉凡從生育津貼、育兒津貼、老農津貼到政治受難者的賠償,身份確認而來的資格取得,總是會受制於設籍年限、客觀事實與人身遭遇,藉以突顯社會促進或社會補償的消極目的;(四)「專業評估」的福利服務範疇,包括有兒少虐待的開結案指標、親權變更或是移轉的司法判決、身心障礙者的醫療鑑定與需求評估、老人長期照顧的失能評量工具,均有所謂專業診斷裁量(professional discretion)的評估機制。

資料來源:陳麗芬、王順民(2014)。<社會福利服務析論--當代台灣地區的方案計畫討論>。台北:洪葉。
延伸概念:資產調查、社會補償、親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