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Adoption)

收養又稱為領養,指的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以使失依的兒童或少年能夠擁有一個永久的家庭,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以此觀之,出/收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乃是在一個圓滿的環境中,培育兒童或少年成長,使兒童或少年能夠享有充分的愛和關懷,因此,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而是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來扶養照顧孩子。至於,收養類型包括有

一、國內收養:

(一)無血緣關係收養:指收養人與出養人並無血緣關係而進行之收養。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法實施,無血緣關係之收養須經收出養服務媒合者以進行媒合。

(二)近親收養(亦稱親戚收養):指收養人與出養人之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基於照顧遺孤、協助親人解決問題或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收養。

(三)繼親收養(亦稱他方收養):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二、跨國境收養:

(一)無血緣關係收養:目前均採取機構間合作模式,因此,收養人必須在其國家找到與台灣機構合作之收養機構,透過機構安排及審核媒合收養台灣的孩子。

(二)近親及繼親收養:須查明且需符合台灣及另一國之收出養法令規定,先在出養國完成出養程序後,再將裁定通過之法律文件翻譯並公證,連同應備資料一起向收養國提出聲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秉持海牙國際公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底下,應該以落實國內收養為其優先原則,而無論是採行以上何種形式的收養,根據台灣一地的法令規定,皆須到法院辦理收養聲請,透過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始可辦理戶籍登記,從而完備收養的相關程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網站

延伸概念:收養父母準備團體、親權移轉、認可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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