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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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單一類型但卻是大量傷患的「八仙彩虹趴粉爆」事件,業已發展近一個禮拜的時間,只不過,因應於粉塵爆炸所揭開的相關議題,卻有如舖天蓋地般一發不可收拾,於此同時,出現所謂假志工之於真雇用的操作情形,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該起假志工與真雇用的事件判斷,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畢竟,由民間廠商所舉辦的商業活動,無論是活動本身的私利屬性抑或是門票收費的對價關 係,以志願服務之名來進行大規模志工的號召協助,這一點是有它商榷之處,換言之,何以會有一定的人數,願意投身該場次的彩虹趴活動服務?究竟只是單純資訊 不對稱的結構性限制?還是另外隱含某種另類的互惠關係,就此而言,事過境遷的反思之處,理應是要針對包括業者、志工群、消費者以及政府公權力,以進行各自 所應該要有的共責檢討,換言之,是否過去民間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假志工與真雇用」的弔詭情事,已然成為某種不能言語說破的潛規則?連帶地,即使是自願性 質的志工或是領取報酬的職工,相與對應的職前教育、職場知能、應變能力、風險管理以及保護機制,又是否已經建置化為某種的標準作業流程?

誠然,藏在機關裡的魔鬼,總是會出其不意地以達到玉石俱毀的共難結局,就此而言,問題的癥結點就不全然只是在於這一群一百多位参與志工的善後事宜?也不在 於僱傭關係的權益釐清,而是從培訓、領冊、服務記錄登載到特殊教育訓練等等的志工範疇,以迄於從時薪、投保到勤前教育等等的勞動範疇,究竟是形式主義、消 極不作為還是主動地位的他律介入,畢竟,掉以輕心的小錯,經常會是日後無法彌補的大錯,以此觀之,那麼,包括業者、志工、工讀生抑或是消費者及其家長在內 等等利害牽絆的一干人等,是否要有基本防衛的自我保護機制?而主管機關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他律監督機制,是否善盡積極性的把關作用?最後,司法裁判 的約制效果,是否可以讓這些人禍式災難得以有所防範或是

緩減傷害,從而達到某種的抑制目的?

總之,遭逢塵爆受傷的志工,模糊定位的身份別,亦引發出來不同的議題思索,只不過,倘若受僱者依法應該要接受教育訓練,那麼,即使是被界定位志願服務性 質,就其可能職業災害的預防性保護,這一點已經是無關乎到志工身份的志願服務,就此而言,理該要有的是對於『志工』與『志願服務』的解構、重構和新構,畢 竟,所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 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之類的操作定義、運用計畫、教育訓練、服務限制、法律責任、權利義務等,是有它與時俱進的權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