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客觀事實,行政院會通過了「社會救助法」修的正草案,藉以放寬貧窮線定義;連帶地,一旦修法實施之後,粗估將會有85多萬人受惠。誠然,關於從貧富差距、貧窮線、最低生活費用到社會救助法之間概念內含的蛻變,還是有它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表:台灣地區低收入戶數與人數一覽表

年度別 低收入戶數:戶 低收入人數:人 低收入戶數占總戶數比:% 低收入人數占總人數比:%
2006年 89,900 218,166 1.22 0.95
2007年 90,682 220,990 1.21 0.96
2008年 93,032 223,697 1.22 0.97
2009年 105,265 256,342 1.35 1.11
2010年第二季 107,970 263,952 1.37 1.14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基本上,回應於快速社會變遷及其所衍生出來各項逐漸失控的客觀事實,這使得關於貧富之間的對照關係,已然是一項糾結舊貧、趨貧、近貧、新貧、工作貧窮、固 定季節貧窮到無所不在貧窮的複雜內涵,就此而言,從最低生活費用到貧窮線的微調,實乃是一項不得不的福利行政作為,一方面據以思索如何避免貧富差距本身的 持續性擴大;另一方面則是探究有無其它的配套措施,藉此達到擺脫貧困的積極目的。准此,關於「社會救助法」的修正草案及其放寬貧窮線定義的舉措,至少是讓 消極不作為的公權力,以展現出承擔作為人民最終父母的施政企圖,只是,該項停留在工具層次的技術性改革,還是有它還原回到規範層次的命題思考,比如說:

首先是要如何將「社會救助法」的修法工程以進一步地延伸到社會不均等之階層惡化的命題思考,畢竟,貧富之間的差距抑或是漸次懸殊,已然是一項集體意義的客 觀事實,對此,要如何避免貧富階級的「相對性」不斷地擴大而成為一項不可逆轉的「絕對性」,這亦指陳出來在進行「社會救助法」的法條修改之際,基本核心價 值和精神原則的廓清,實屬迫切,而更直接的提問乃是:現今關乎到貧富之間衡平關係的所有作為,不論是社政範疇的救助或津貼手段、勞政範疇的補貼手段、財政 範疇的租稅手段抑或是經濟範疇的獎勵手段,是有必要面對究竟是『劫富濟貧』、『劫貧濟富』或是『劫赤貧以濟極貧』的質問?就此而言,對於「社會救助法」修 法工程的考察解讀,自然就比較是停留在執政黨之行政作為的『合理性危機』上的控管,但是,並不盡然可以有效地化解基層社會對於政府貧富差距現象的『正當性 危機』和『信任危機』。總之,對於貧窮的社會事實,不單單只是窮變於要如何不讓窮變得更窮,而是在富愈富之餘,是否有其社會性補償抑或是社會性促進的安全 網絡建置!

至於,落實在工具層次上,諸如新法裡改以「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的計算方式,固然是會比現行的定義更為寬鬆,但是,無論是「可支配所 得」、「中位數」或是「百分之六十」各自的操作性定義及其文化差異的國際性比較和台灣全台各地的區域性差異,彰顯出來的是一套動態貧窮的偵測機制,這才是 問題的癥結所在;連帶地,要如何釐清濟貧、扶貧、止貧、脫貧、安貧等等的分級風險照顧管理模式,這亦突顯了所謂對抗貧窮的社會工程,將不會是內政權責單位 可以一手托天的!但是,可以確認的是一旦從『還過得去』進展成為『沒有那麼窮』、『開始變窮』、『已經很窮了』、『不能再這麼窮下去』以及『已經無所謂和 不在乎貧窮』的演進歷程,社福主管機關的無力回天,卻是一項不真的發展事實。

總之,「社會救助法」的修正草案誠屬於殘補性質的行政措施,要如何擴及到一級、二級、三級到四級之教育安全、就業安全、健康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安全保護體系,那麼,執政黨的藍圖願景和行動綱領,這會是後續要積極以對的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