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1條規定:“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 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這使得關於社工陪同兒童或少年出庭服務一事,就有它包括必要性、迫切性、正當性與妥適性的嚴肅討論。

    誠然,基於捍衛最佳利益的前提底下,對於兒童或少年的出庭一事,糾結從父母、子女到其它關係人(stakeholders)等多造拉扯的利害考量,這其中 對於心智未臻成熟的兒童、少年來說,無論是表達意願或是陳述意見,此一非自願性與非自由意志的出庭舉措,亦隱含某種可能的二度戕害,而需要採行各種預防性 的保護措施,對此,所謂社工員陪同兒少出庭一事,宜要有不同層面的綜融思辨,比如說:扣緊焦慮不安的『庭前準備』、臨場應變的『陪同出庭』以及事後處理的 『庭後回顧』,點明出來社工的陪伴蒞庭一事,實則綜融狀況評估、親職諮詢、認知教育、角色扮演、問答練習、感受轉換、資源聯繫、服務管理、方案倡導等服務 內容。

表:兒童、少年出庭一事的相關思考

妳希望孩子出庭的原因是什麼?
想一想 提醒你
□講出暴力經過

□為媽媽出氣

□報復爸爸

□讓案件有更多勝算

□其他

◎孩子的記憶能力及表達能力有限,不

一定能正確陳述

◎孩子作證主要是陳述他實際看見或

聽見的部分,經過其他人轉述的內容

無法成為有效的證詞。在孩子出庭之

前,希望妳能了解這個部分

除了讓孩子出庭,妳是否還有其它證據?
想一想 提醒你
□家報調查紀錄表

□通聯記錄

□驗傷單

□就醫紀錄

□照片

□悔過書

□錄音帶

◎這些都是有利的訴訟證據,當孩子不

適合出庭的時候,鼓勵你可以試著搜

集這類證據來幫忙你

 

 

除了讓孩子出庭,妳是否是過其他方式讓孩子表達意見?
想一想 提醒你
□幫孩子錄音

□讓孩子寫信給法官

◎除了出庭,孩子的聲音還可以用這些

方式表達,法官同樣可以理解孩子的

意見

妳是否瞭解出庭對孩子的影響?
想一想 提醒你
□需要回憶暴力,重新經歷痛苦

□害怕爸爸生氣,或傷害孩子

□害怕以後不能跟爸爸或媽媽住

□擔心到法院會很恐怖

□擔心自己說的不好或法官不相信

□影響學校課業進度

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孩子面對出庭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有時候情緒起伏很大,有時候行為反覆無常,需要家長給予體諒和安撫,這些都是帶孩子出庭前的大人需先有的心理準備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當我的小孩要出庭──目睹

          暴力兒童法庭親職手冊>(2009)

    連帶地,從「家庭」、「法院」到「社會」之間的串聯關係,亦突顯社工陪同出庭所必須要面對的結構性限制,像是表述意見、看法的同時,其所牽扯到原生家庭之 於各種監護類型(酌定、改定、選定)而來的情緒糾葛抑或是目睹創傷,至於,告一個段落的司法程序,更是需要面對嚴峻的生活重建工程。准此,因應於家事事件 法規定而來的依法行政,那麼,對於社工陪同兒少出庭一事,其所衍生出來的命題線索,同樣也是要有不同的探究觀點,比如說:即使是強制規定的應該作為,但 是,對於這一群心智未臻成熟或是過於早熟的兒童、少年,要如何避免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以轉化成為孩童們的悲歡離合,那麼,關於兒少表達意願或是陳述意見 一事的表意權,是否非得硬性規定抑或可以有其它的替代措施,這一點自當有它商榷、議論的空間,誠然,無論是自由心證還是經驗法則,對於從父母大人而來之主 流想法的各種常態性裁判,對於所謂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the best interest)的概念內涵、操作界定和實際運作,還是需要通盤性檢討。

    最後,關乎到兒童及少年出庭社工陪同服務一事的延伸性討論,包括:限縮在陪同出庭的委託業務裡,那麼,扣緊兒童與少年各自之作業流程、評量工具、整合服 務、績效管理,還是需要類別性的危機處遇模式?要如何建構一套結合社工、司法、諮商、教育而來的照顧管理制度和系統網絡整合機制?要如何從出庭陪同的簡短 服務,以延伸到中長期的追蹤輔導及其所可能牽動的資源聯結與運用?以及要如何從單純社工陪同出庭的方案執行效益,以進一步思索建立目睹兒少證人服務的本土 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