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並持有2341個未成年不雅 影片,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8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他認罪,與37位被害人成立和解,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他認為沒有違反個資法、檢方主張不應該給緩刑,分別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之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據以論處之罪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之裁量,於法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諭知緩刑為不當,黃子佼上訴意旨爭執原判決之論罪違法,無非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駁回,則與之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輕罪部分,本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之審理,該部分之上訴同非合法,亦應從程序上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黃子佼從民國103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 網路論壇會員後,陸續購買、蒐集、下載37位女童及少女裸露胸部、 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並從112年2月17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刑罰生效日起,仍繼續以行動硬碟儲存性影像及個人資料。(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6.05.07)

看到這則新聞時,我內心其實非常震驚,也很難接受。
讓我感到衝擊的不只是案件本身,而是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之間,似乎存在很大的落差。根據新聞內容,黃子佼持有高達2341個未成年不雅影像,涉及37位女童及少女,即使最終二審判處1年6月、緩刑4年,並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我仍然忍不住思考:對於涉及未成年性剝削的案件,這樣的法律結果,真的足以回應社會對兒少保護的期待嗎?
我理解法院在量刑時,會考量被告是否認罪、是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是否賠償,以及是否符合緩刑條件。從法律程序來看,法院有其判決依據與裁量空間。然而,身為一般民眾,我仍然會感受到一種很深的不平衡。
因為現實是,有能力賠償、支付和解金的人,往往更有機會符合量刑上被認為「有悔意」或「已修復損害」的條件;但若是沒有經濟能力的被告,被害人甚至可能連賠償都拿不到。這不禁讓我思考:司法在強調修復與和解的同時,是否也可能讓社會產生「資源較多的人,更容易獲得較有利結果」的觀感?
這起案件讓我更在意的是「需求」背後所代表的問題。未成年性影像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有人購買、收藏、觀看。即便沒有直接拍攝或施暴,當有人持續消費這些內容,其實也在間接維持整個剝削市場的存在。想到影像中的孩子可能一輩子都活在傷害裡,而加害行為卻可能因時間、金錢或法律程序被逐漸淡化,讓我感到相當沉重。
我不是法律專業,但這起事件讓我重新思考一個問題:當法律判決與社會感受出現巨大落差時,我們究竟該如何在「依法裁判」與「社會正義」之間取得平衡?
對我而言,真正令人不安的,不只是刑度輕而已,還有!當受害的是孩子時,
我們的法律與制度,讓我感受到好像無法被保護?
鄭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