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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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眾為爭了搶坐博愛座位置而引爆的人身衝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續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藉此回歸於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的文明意義,只是,背後所糾結之障礙經驗、認知基模與人權素養的觀念廓清,將會是該起草案條文修正的議論真義所在。

誠然,現行身權法的第53條第3項載明“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至於,研擬修正的第3項則是“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另酌作文字修正”,也就是說,還是保留身心障礙者為其該法案標記的特定人口對象,但是,「及老弱婦孺」則是被「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所逕自取代,藉此擴及到有就坐必要的實際需要者,就此而言,即便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皆有此共識,而得以順利通過修正,但是,從所有的身障者到有優先需求的身障者、從及老弱婦孺到或有其他實際需求者、從主觀自覺性需求到客觀規範性需求,以迄於從公民德行到人權素養,直指出來的是:上述該項條文的文字修正,預伏的乃是更多的衝突場面,進而徒增更多的暴衝因子。

畢竟,身心障礙者實乃是一項糾結涵蓋生理、障別、等級不同個人動力且分殊差異的複合性概念,如此一來,關乎到博愛座的就坐一事,還是會有眾多身障族群『之內』及其身障者與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之間』的可能資源排擠效應,事實上,諸如此類的突兀情境,早已顯現在有限身障專用停車位的相互搶停情事上,更遑論對於博愛座的整體性關照,又何止限縮於從身障者到老弱婦孺,或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的「對象別」、博愛座數量不低於總座位數15%的「比率別」、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的「位置別」,以及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的「材質別」,而是要復歸於除了考量身障族群外,又有無顧及到其他實際需要者的使用情況、需求及其心理感受的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概念內涵。冀此,上述條文的文字修正,恐有將複雜議題予於單一、特定化之虞,這也讓推動博愛座措施背後所關涉到入座、易坐、讓坐、搶坐、霸坐或就坐,不要因為法條的修正,而產生遷善改正之效。

總之,擺盪於『心中有愛,處處有人讓位給您坐』和『認知有礙,時時有人跟您搶位置坐』之間,應該還是國人的公民德行依舊是處於某種無知之幕的脆弱人權素養,如此一來,從值不值得救助的道德兩判,延展到資格確認的身分取得,更是點明出來博愛座措施的規劃運作,多少還是限縮於悲情訴求與福利促進的淺碟、官能以及工具範疇等低端作為,就此而言,因為不同的損傷失能狀況及其制度運作失靈的人為障礙所相互交織並成為各種衝突情境的障礙經驗,這才是文明化如當代台灣最為真實的諷刺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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