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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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其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的國際性接軌,這使得十多年未能進行法條統整性增修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為身權法),便有復歸於西方文明要如何鑲嵌於東方靈魂的相關提問。

基本上,從<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40多年下來的法案名稱更迭,相當程度上,對應出來的乃是不同時代脈絡而來的文本意義及其變遷意涵,如此一來,藉由CRPD的底蘊藍圖,也讓這一次身權法的增修,劍指著諸如居住選擇、融合社區、自立生活、司法救濟、心理衛生、個人助理、無礙環境、通用設計、資訊近用、公共參與、平等認可、代表比例、機構管理等等攸關到身障者之於確保人權的通盤檢討,就此而言,在這裡的議論針砭,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對於相關的條文,以進行交織、結構和系統性的增修工程,而是因勢利導地反思東方世界、華人社會抑或是台灣島國,背後所實有的認知基模、集體叢集及其心靈結構,究竟是如何解讀身障、福利、權利與人權,並且進行殊異的文化性詮釋?

誠然,扣緊CRPD作為另類的全球化意旨,剎那間,加諸於身障人士身上的壓迫性結構及其各種不公義情事,就有如被掀開的潘朵拉盒子般,瞬間全面爆發甚或是難以收拾,如此一來,西方的文明進程披加於從匱乏過渡到後資本的當代台灣社會,便顯得有些的不堪與難堪,像是: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到社會經濟與文化權利公約,以迄於像是兒童與身障等等特定人口對象別之國際權利公約的有效作為;遍佈於從直接歧視到間接歧視、從有形歧視到無形歧視、從單一歧視到多重歧視、實際歧視到認知歧視、從交織性歧視到系統化歧視的各項歧視形式;從慈善模式到醫療模式、從社會模式到人權模式的可能跳躍;從殘補模式到制度再分配,以迄於常態性裁判而來的身障族群內部階層化;從社會生活到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公民生活,以致於文化生活的歧視身障狀態;從來自於不同障礙經驗的「個體」、機制設計運作之「制度」及其殘補福利為主的「大環境」,藉此環扣出來身障者各自不同的障礙境遇;從不可歧視、尊重固有尊嚴、機會平等、尊重差異和多元性、可近性、包容性到過程參與的人權模式準則;以及擺盪於由上而下的規範性需求以及由下而上的表達性需求,更益凸顯CRPD用以強調國家政府應該要有的積極責任義務角色扮演?

冀此,借力使力於這一次身權法大幅度的條文增修,究竟是係屬權力政治或權利政治、決定政治或過程政治、權控政治或參與政治抑或公約政治或人權政治?是否還是偏向於消極範疇的補助給付與服務輸送,或是用以推動外部結構與體制變革的積極性作為?已否出現了從身障人口的對象或等級之間到之內,抑或是從項目服務之間到之內的比例衡平與資源排擠,特別是身障族群自身的階層惡化情形?尤其是映照於從行政獨大、立法怠惰到民團無力的多方三角,應答增修之後的身權法,依舊是無力回天於身障者的權益保障和人權確保?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的結構性意涵,指涉出來的乃是包括以福利先行、權利後至的文化主義?欠缺從理念到政策、修法、行政及其服務輸送的串聯性思考和整體性布建?以及漠視從個體範疇的個人動力到集體範疇的障別動力,以迄於整體範疇的社會文化動力,彼此之間的牽絆拉扯?如此一來,增修之後的身權法,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將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又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或非預期的發展後果?

“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意指的無論是“任何與我們有關的事都要有我們的參與”還是“沒有我們的參與,請不要為我們做決定”,抑或“參與”與其“決定”的優位順序,以此觀之,當代台灣社會身障者的公平參與、機會平等和權益保障,又豈止侷限於修法工程一役,而是有其對於人權素養的解構、重構與新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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