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遇(Treatment)
1929年美國社會工作界的Milford Conference將原為醫療領域概念的「treatment」一詞引進社會工作人群服務的過程當中,這是一種在為案主(client)診斷(diagnosis)之後,幫助案主適應(adjust)的行動;1940年間美國個案工作診斷學派學者Gordon Hamilton認為「diagnosis」應該是「了解有問題的人及其問題本身」,也就是將人在情境中(person in the situation)的情境納入,至於,「treatment」則是「提供服務」或「行為改變」,就此而言,「treatment」便包含補足資源、方案提供、資源調適,以及諮商或治療;是故,1970年代的犯罪學也推動少年犯罪的社區處遇(community treatment)以取代機構式矯正,與此同時,精神醫療也推動肯定社區處置(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簡稱為ACT),密集與整合社區心理健康服務輸送體系;到了1980年代,社會工作界分別以評估(assessment)與介入(intervention)取代了醫療領域概念的診斷與處置。
在臺灣,精神醫療領域將「treatment」翻譯為處置,以與治療(therapy)的概念區別,涉及少年犯罪則使用處遇,涉及社會工作則採介入、服務等中性化概念,避免醫療化、問題化或是汙名化服務對象。
誠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條所揭示,兒少有該法規第49條第1項或第56條第1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少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少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該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少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並且處遇計畫之實施,兒少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最後,落實在工具性層次的社會工作之相關處遇的內涵因素是應該要有從生態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資源盤點、處遇計畫、行政協調、整合服務、有效輸送、績效管理、成本代價與社會責信的綜融性思考。
延伸性概念:個案處遇、家庭處遇(晴天詞彙122)、社區處遇(晴天詞彙112)
資料來源:強化社會安全網107年2月26日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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