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日初審討論18歲公民有修憲提案權,未來只要年滿18歲,就依法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

儘管國民黨團缺抗議,但民進黨和民眾黨、時代力量等黨團達成共識,點名表決通過,初審通過讓18歲民眾享有公民權。

修憲委員會初審修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另外,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85席),及出席立委3/4決議(64席)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