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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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多起酒後駕車肇事的社會事件,也讓包括酒醉、酒駕及其酒肇的滾動性影響,充斥諸多社會學想像的論述空間。

基本上,酒食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性誘因,總是會因為聚餐、宴席、尾牙、走春等通過性儀式,而出現所謂的人性脫序和社會迷亂,如此一來,對於從酒醉、酒駕到酒肇的命題意旨,自當是要回歸於「個人飲酒—禁酒駕制度—社會法大環境」的社會學想像,這是因為;除卻年齡等消極條件而來的禁酒和禁駕,飲酒與駕駛本屬於日常生活世界的一項社會性行為,但是,飲酒之後的駕駛行徑,卻是一種觸法違反的犯罪行為,只是,訴諸於風土民情的『社會—法』,也讓酒駕一事,被橋接成一項偏差行為的微罪犯行,如此一來,雷厲風行的臨檢及其酒駕肇事的重大事故,點明出來如何有讓『禁酒駕』內化以成為含蓋認知、態度與行為的心靈結構,這才是癥結所在,否則,心理捷徑而來的從眾行為或儀式行為,對賭的還是損人不利己的懊悔行徑。

如此一來,扣緊「個人動力—同儕動力—文化動力」的關懷旨趣,以思索多元並進的對應措施,這其中像是從個人動力去找出可能的破口,特別是初犯、累犯、慣犯所之於慢性酒精中毒的成癮狀症,那麼,因應之道就不單單只是重罰財損、嚴刑囚禁抑或是剝奪工作權益,而是要如何有其進一步涵蓋司法、生理、心理、社會、經濟與人際、文化所之於通盤、整體和全面的對應措施,畢竟,從新鮮好奇、依賴成癮到戒癮治療,斷然不是祭之於嚴刑重罰便能一次到位的有效防制;連帶地,從個人獨自悶酌到呼朋引伴狂歡,點明出來對於酒駕的防治,也應該要擴及到當事者、行為人抑是一干人等的連坐處分與同儕約制,此一彼此防制和酒後防治的團體動力,指陳出來酒駕行止的背後,也隱含把酒言歡的團體工作或團體治療的處遇目標所在。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相聲瓦舍劇團對於酒肇當事者所祭出的禁演一事,固然有其捍衛禁止酒駕的立場宣示,但是,當事者多次的酒肇紀錄,直指出來禁演和禁酒駕,這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還是存在著有待廓清的干擾因素,特別是一而再的酒駕成性,似乎也說明了劇團過往的處理對策,似乎沒有達到止惡遷善的消極作用,以至於讓束手無策的酒駕行徑,逕自訴諸於剝奪相聲表演的工作權。誠然,『酒駕肇事』與『相聲表演』分屬於公、私的不同生活領域,若是採行低端的禁演手段,是否反而會因為失去表演舞台,而增生更多酗酒藉口的自我防衛機制,因此,如何借力行立於道德勸說、戒癮治療,以及因勢利導於同儕規制、酒肇相聲等行為改變技巧的效能訓練,而非是『有—無』所之於工作權益的二分對決。

顯然,包括擴大臨檢、重罰懲治、酒精鎖、連坐處分、限制人身自由、禁制工作權益等權變措施,總是期待能夠讓『酒—駕—酒駕—酒肇』能夠有所切割或斷裂,但是,當飲酒已然蛻變成為一項集體意涵的社會性行動,那麼,相與關聯的社會結構、權力、文化與社會關係,又要如何有其與時俱變的體系調整,此一文明內涵的進化、提升,乃是公民社會的一項變革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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