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慧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中呼籲,機構式照顧易生弊端,安置兒少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家庭與社區,因此,就其兒少安置的照顧場域,係以由親屬照顧為最佳選擇,再者是寄養家庭安置,最後才是機構安置,且機構盡可能小規模化,以利於照顧到每個安置個案的生理、心理等需求。

衛福部為了達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去機構化」的精神,自2019年10月明定全臺所有的安置機構禁止自收兒少,只有政府才有權利把兒少安置機構照顧,造成目前全臺最大型的安置機構乃是隸屬於衛福部北中南的兒童之家,這也讓兒少的安置收容人數自2,985人下降至2,662人;連帶地,為了符合國際公約之呼籲,機構安置的資源也轉入進寄養家庭,寄養家庭支出至2020年累計已高達5億多元,只是,近幾年來,因應寄家的高齡化、少子化、低結婚率、高離婚率或雙薪家庭等原因,致使寄養家庭戶數也逐年減少,如此一來,在機構安置人數減少及其寄養家庭戶數不足的情形底下,雖然安置費用是提高的,但是,大量的通報進案,也讓需要安置保護的兒少呈現一床難求的運作困境?

對此,衛福部於2021年4月推出「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小型化」為其新方針,但是,各界表達的意見卻是強調兒少安置不該只是單一選擇,應符合多元安置需求,畢竟,兒少安置乃因不同的家庭失功能所致,因此,基於保護兒少應受良好照顧權益,離開原生家庭後須接受不同處境的安置照顧型態。誠然,衛福部期待推動以家庭寄養或親屬寄養,來維持或提供兒少應有「完整性」的成長環境,立意雖美,只是,實際的安置資源卻是嚴重不足,特別是復歸於原生家庭的規劃措施又該如何完備建置?

再則,忽略兒少的個別化與特殊性考量,例如身障兒少的安置照顧,也讓安置期間往往會出現無法適應新環境、學校或案置處所的學習轉換困難、人際關係互動與情緒問題等,這些均非是提供照顧者所能應付得來,一直以來臺灣的政策規劃與執行,多為吸取效法國外經驗,只不過,配置與預估成果往往無法相仿,因此,攸關到去機構化的呼籲,理應是要衡量國情差異,決策者應下鄉傾聽實務操作面的需求與困難,再行研討執行方針,藉由滾動式調整,階段性輔導安置機構的轉型經營。

綜觀,無論是那一種的案置型態,關注的都是兒少的照顧品質,須符合該年齡層的身心發展,及維繫家庭、重整家庭和修復關係,並要與原生家庭成員進行工作互動,以討論改善目標,協助家庭解決困境,進而規劃中長期的返家計畫。誠然,「家」乃是所有安置兒少最終期待的歸宿,它存在著情感連結和希望,無法被全然的替代,但是,「家」也可能會傷人,並不是每個兒少都有機會或者適合回到原生家庭,如此一來,機構式照顧若果瞬時消失,再加上家庭式照顧戶數不足,寄養家庭素質不佳,這也讓一線的社工人員在服務個案處遇時,面對到的是兒少的個別性需求,無法及時配對到適合的照顧人員,到最後,僅僅剩下親屬照顧的單一選擇,連帶而來的是,有無考慮親屬安置期間能否能確保兒少安全?親屬教養功能應有的適切性評估?冀此,為了有效管理安置機構及縮減安置機構,依規定,機構禁自收,只能透過政府轉介,原就安置機構多年或自小在機構成長的個案,面對陌生社工突然的介入,更是加重短期內的適應難題或須重新討論後續的安置計畫、返家討論或自立方案安排,這些都是需要時間的轉銜、磨合,絕非一蹴就可及的。

總之,「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小型化」草案,衛福部若能多方參酌各界意見,規畫、研擬和前瞻佈署,特別是採界各地方政府的委託處遇、輔導經驗,從能夠讓兒少順利銜接返回於家庭與社區觀點出發,如此一來,對於機構的轉型將會有更為明確的政策邏輯而有所遵循,否則,重演的又是上有政策與下有對策的應付主義,忽略或犧牲的終究還是兒少個案的最佳利益,這已然又是對於接軌《兒童權利公約》「去機構化」精神的一項反諷大內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