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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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當政府正逐步開放施打疫苗之際,在野的立院黨團邀集身障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目前被匡列為優先施打疫苗之機構照顧對象、重大傷病的身障者,仍算是所有身障人口的少數,最需要保護的絕大數身障者,反而是被中央忽略了,希望能夠將身障者列入為優先施打對象。

誠然,因為疫苗的逐漸到位,而讓施打順位之爭,慢慢浮上檯面,只是,身障族群一直都拿不到入場的門票,而只能借居於像是職業、年齡、生理疾病或是入住機構接受照顧等其它事實屬性,才能享有先後不等的施打資格,顯然,只因為,乍看之下,身障者並未有走動的接觸之虞,而逕自被排除在這十大類的公費接種對象之內,更遑論於忽略了身障族群本身所隱含的結構性身心限制及其可能染疫的風險機率。冀此,在這裡的思辨所在,需要加以廓清的乃是從公共領域到私人場域、從直接的接觸到間接的鏈結以及從到處走動到固定被動而來的感染確診風險精算界定,如此一來,自然漠視了以宅於私性領域為主的身障者,往往會因為外部、外界或外人的互動傳播鏈,而造成無法抵抗的染疫確診,抑或不知感染來源的罹病確診,尤其是一旦確診之後,羸弱的身體,自然更會加化不憂的惡化情況。

其次,值得反思的是,疫苗的接種,究竟係屬於一項基本的權益保障,或是額外的福利增進,倘若是屬於用以捍衛生命權的概念內涵,那麼,對於非主流社會人口的身障者及其理當是要被加權給予的積極性差別待遇,前後的排名順位,應該是相繼於維持醫療量能的醫事人員、維持防疫量能的前線人員以及高接觸風險一線工作人員的先後次序,而此一排序的確立,也清楚傳達整個社會對於身障者之於社會性關注的價值認知與基本態度。誠然,高達一百多萬名的身障人口,就其生理年齡、功能分類、身障等級、家庭結構、社會資本、老化程度及其照護模式而來的人身風險,早就存在於當前不甚具足和不夠友善的生養環境,如此一來,值此杯弓蛇影且人人自危的疫災之際,處於弱勢處境的身障人士,疫苗缺打的悲憫哀求,這又何嘗不是長期以來積累性剝奪、制度性障礙、社會性排除以及滾動性影響的一項預期性後果。

最後,生效於2014年臺灣社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先不去論及到是否確切執行並落實「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的醫療鑑定、需求評估、法定福利及其個別化服務的鑲嵌串聯,單就人人享有固有之生命權,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身權公約第10條生命權),抑或是身心障礙者有權享有可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不 因身心障礙而受到歧視(身權公約第25條健康)等條文精神,身障者疫苗施打的權益保障,便是大打折扣,就只能留待於後續審議報告的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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