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淑芳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福利與社會福利雙碩士)

 

報載高雄市前鎮區有一名兩個月大的男嬰死亡,檢察官在相驗後,排除他殺的可能性,但是,卻是在嬰兒血液中檢驗出含有毒品反應,經過檢方及警方的搜索與調查後,發現到男嬰生前經被施打毒品,除扣男嬰家屬所具有的安非他命及吸食器外,屋內還有8名幼童係長期居住於毒品的環境,主管機關的社會局除了立即安置這8名幼童,並察覺這些幼童有發展遲緩、語言遲緩以及體重過輕現象,研判是孕期或常期處於毒品環境以及疏於照顧所致,除此之外,死者的母親目前還懷有身孕,卻是罔顧胎兒的安全而使用毒品。

聽聞此新聞,筆者對於當前國家十分重視兒少保護與權益的當下,在社會幽暗角落處,仍然存在著需要被保護以免於不當被對待的兒少。常言道:家是人的避風港,但是,在現實層面,仍有「家庭會傷人」等不堪情事發生,此類事件如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來論,早已犯下許多不當的缺失,比如第3條的「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案父母讓他的子女生活在充滿毒品的生活環境,也沒有善盡保護子女教養子女的責任;抑或是第50條的「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打毒品、非法使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案母在孕期仍然吸毒,導致胎兒發展不全或是出生後的遲緩現象,此種不負責任的心態,實屬不該。

我們也應省思整起事件,並非偶然,而是其來有自於非一朝一夕所積累生成的,這是因為,何以鄰里長或鄰居,竟然無所察覺或懷疑?還是為了不惹麻煩,苟且縱容兒少被毒品侵害的危險事實?對此,行政院於2018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於兒少權法第54條,將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兒少福利業務人員,皆列為責任通報者,如有遇到懷疑兒少保護議題事件,皆應先進行通報後再進行相關調查,藉以積極地保護兒少得以免於受到不當對待。冀此,在整起事件中的8名幼兒,在他們所生存環境中是否有相關責任通報人員的應作為漏失,導致發生如此嚴重的事故。

這8名幼兒因故受到安置,這對於兒少的何去何從,正是故事的開始而非結束,他們將會面臨到許多問題,像是與原生家庭的分離、安置環境的適應問題、手足是否能夠同住相扶持陪伴成長;再則,由於母胎因素導致幼兒發展遲緩,這也需要經由漫漫長路的早療的治療,才能有所進步;更為困難的乃是,如此不堪的原生家庭,將來是否能夠重建復原?抑或是因為父母失去修補的復原能力,導致家庭無法振興,而讓子女有家歸不得?

學者卡督遜(Kadushin)將兒童福利服務分為支持性服務、補充性服務及替代性服務,這其中的「支持性服務」係對於兒童的輔導與家人的增能服務;「補充性服務」是經由外界的協助,以補強父母的職責,而讓孩子得以成長;「替代性服務」則是家庭親職功能不彰,足以影響而少的權益,此時就是需要進行暫時性或永久性的安置,像是緊急短期安置、中長期安置、寄養、出養等,而在這些項目裡,兒少需要經歷的處遇與面臨的挑戰,也更加嚴峻,將造就他們「早熟卻未必成熟」的心境,極容易因為價值觀的不同而有出現偏差行為。

期盼國人能夠多關心周遭的人,寧可多一點主動的通報,不再有兒少被不當對待之事件發生,希望社會安全網能夠確切落實,使其孩子們的安全生長環境得以受到保護,讓他們的恐懼可以消除,進而擁有燦爛的美麗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