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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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少子女的變遷趨勢抑或是人口負成長的客觀壓力,如何搶救低迷的生育率,這也是當前執政團隊念茲在茲的懸念所在,如此一來,散佈於居家式(證照保母之在宅或到宅的居家托育服務)、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機構式(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私立托嬰中心、準公共化托嬰中心)以及變異式(臨時托育、夜間托育、職場互助托育服務、企業設置托兒設施)等托育服務(day care /child-care service)的各種運作型態,總是期待能夠某些誘因條件的增生力量,以突破該項人口赤字所帶來的整體國家發展危機,這也使得以0-2歲嬰兒為主的托育服務關懷意旨,便有它從托育服務多元主義到多層次托育服務模式的必要性深究。

撇開從年齡劃分到育兒津貼、托育補助之類的現金給付(in-cash)、提供居家服務的方案項目(in-kind)抑或居托中心的中介媒合(in-service)等工具層次的行政手段論述,回歸到托育服務的規範層次思考,那麼,相與關聯的命題意旨,實有加以爬梳之必要,這是因為:首先,須先釐清的是「公立化」與「公共化」之於托育服務體質的根本差異,而非是覬覦「準公共化」的魚目混珠取巧策略,畢竟,前者指涉的是國家機器須一肩挑起所有的照顧責任,也就是說,將學齡前的托育、幼教視為一種向下延伸的義務教育,如此一來,執政黨所標舉之『平價、普及、優質』的托育服務精神,方能有落實和具現的可能性,否則,當只是徒增更多游走邊緣的操作方法,甚或是變質成為更形惡化的托育服務階層深化,就此而言,環視當前還是以「商品化」居多的托育服務市場,以準公共化為名的該項「偽國家化」、「去商品化」機制設計,究竟被墊高的是更多的托育費用支出還是表面上的托育涵蓋率?

其次,須廓清的是福利津貼與福利服務之於托育服務本質的可能差異,而非是出現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以及綁架家長、威脅業者的多方角力、拉扯?誠然,托育服務實乃是一種福利服務輸送(welfare service delivery)的概念範疇,此一『服務溫暖您我的心』的托育服務,被突顯的理應是相關的運作機制,是否建置完備且穩定施行,而非只是藉由現金補助之類的福利津貼手段,以達到齊頭表相式的負擔成本平等,就此而言,當前政府金錢挹注的大方請客手法,多少還是忽略了托育服務的實體環境,是否達到應有的服務品質控管?連帶地,也因為混淆了究竟是由上而下的一體適用抑或由下而上之因地制宜的托育服務性質議論,而讓當前的托育服務,並沒有因為政府的費用補助,得以減輕家長的負擔及其提升看顧的托育品質,更遑論於有無據以進一步地反思國家機器對於業者所之於商業操作的「營利化」對峙,以及對於民間團所之於公益運作的「非營利化」期許,如此一來,造成家戶照顧、市場消費及其公共補助三者彼此鑲嵌,共築了一幅『托育服務多元主義』(day care service pluralism)的爾虞我詐景況。

冀此,從『托育服務多元主義』以進化到『多層次托育服務』(three-pillar day care service)的發想論述,是有進行重構與新構之必要,亦即,須建構的是透過資產調查之於弱勢幼兒為先的「第一層公立化托育服務」、以特定職業取向之於中間階級為主的「第二層公共化托育服務」以及以綜所稅20%以上之高所得為重的「第三層商品化托育服務」的多層次托育服務模式,如此一來,關乎到托育服務所關涉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法定性、任意性與自願性的層次屬性以及最低保障、定額給付和延伸性服務的托育內涵,是有通盤檢討之必要,至於,來自於家長、業者及其國家機器之權利義務的對稱性議題,這何嘗不是用以投射出當前托育服務亂象的癥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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