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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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簡稱為就業專法)原訂於今年(2020年)勞動節5月1日正式上路,但是,在勞動節的前一天,勞動部卻是宣布,因為就業市場受疫情影響緊縮,評估政策上路後恐達不到效益,因此,決定暫緩施行,如此一來,相與關聯的論述意涵,自當是有加以深究、探討的必要。

首先,姑且不去論斷當初就業專法的制定,未定本法的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以至於才會出現「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90000242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以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90014048 號令發布廢止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院臺勞字第1090000242 號令之施行日期自即日生效」之前後相左的荒謬情形,而是就業專法所被標舉之『去–年齡歧視』的立法精神,已然是蕩然無存,更遑論於該項的專法意旨乃是在於針對45歲以上的大齡族群,以提供某種的積極性差別待遇,特別是在經濟景氣有所變化之際,更是需要給予社會促進的相關挹注措施,以此觀之,因為疫情造成對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嚴峻的就業困境,怎麼是會在此一最需要的時候,反而卡關暫緩?

其次,關於該項專法的相關條文意旨,亦有其值得商榷之處,像是:何以要將「中高齡者」與「高齡者」框屬於就業促進的同一法令裡,畢竟,撇開這兩者各自不同的生活環境、問題需求、資源盤點及其就業促進處遇措施,單就相與對應的勞動典章制度,45到未滿65歲的「中高齡者」絕大多數還是被歸類為『應勞動』的工作族群,因此,相關的就業促進措施,就不僅止於是這一群中高齡人口族群的個別範疇,而是攸關到背後的家庭生計運作議題,至於,65歲以上的「高齡者」,絕大多數都是已經退休的老年人口,即使是有其請領第三筆退休金的工作機會,相對之『得勞動』的就業歸因事由,還是截然不同於家計主要負擔的「中高齡者」。

准此,在這裡指涉出來的是同框於單一法令的「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宜是要有異中求同及其同中存異的屬性、內涵、類別、項目的論述思考,而非是逕自將「中高齡者」與「高齡者」視為複合變項的相同概念,更遑論於45到未滿65歲之長達20歲年齡組的「中高齡者」以及從少老(65-74歲)、中老(75-84歲)、老老(85-94歲)到超老(95歲以上)之高達30歲年齡組的分殊差異,如此一來,就其45歲過後之於不同年齡組的人口族群,背後所實有之生理、心理、文化、經濟、社會、家庭的個別性差異與整體性類同,以思索包括就業促進、健康維護、家庭支持、社會參與抑或是第三人生在內的總體綜融規劃。

事實上,國際社會早已關注到高齡者人權,從聯合國透過推動下所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兩公約>、<老齡問題維也納國際行動計劃>、<老齡問題宣言>、<聯合國老年人原則>,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第102號<社會安全最低基準公約>、第128號<失能、老年與遺屬給付公約>、第162號<老年勞工建議書>以及第166號<工作終止建議書>,那麼,台灣一地對於中高齡者、高齡者的就業人權規範標準,更是要有從理念、政策、法規、行政到服務作為的通盤性串聯,而此一必要的超前部署,實則是台灣地區所必需要去面對快速到來之「超高齡社會」的灰犀牛壓力。

總之,共計九章45條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宣示性質大於實質效益,更遑論於施行日期的決定權還是在於行政院,如此一來,從中高齡到高齡、從穩定就業到結構性失業、從促進失業者就業到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抑或是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等不同的範疇議題,暫且不去探究積極開發就業機會的可能或可行性,單就現行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特別是就業歧視相關的法令規章,像是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與職業訓練法,就有它進行增修變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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