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社會住宅不僅只是提供居所,如何導入社會福利服務之積極性作為,確實是有進一步探究之必要。

首先,社會住宅乃為照顧弱勢及青年族群居住之需求,於2017年1月公布施行<住宅法>其精神旨在於保障國民居住之權益,能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並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行政院資料顯示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目標分為第一階段(2017~2020年)興建4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為8萬戶;第二階段(2021~2024年)興建8萬戶及包租代管4萬戶,計為12萬戶,以達到8年內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並且係由六都先行試辦再擴至全國各縣市,從興建到包租代管以及從供給端到需求端之媒合,能否有更為具體的策進作為。

然而,於2017年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依衛生福利部推估9類弱勢族群包含收及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25歲者、65歲以上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及遊民等,合計需求戶數約為27萬戶,對此,弱勢族群的需求量顯然已經超出興辦戶數,依<住宅法>第4條「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也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原住民和遊民列入弱勢者範圍內,以此觀之,如何實現居住之公平性、公正性及達成居住正義以求共存、共融及共好之願景藍圖,從戰略之謀定到戰術上之施行,應有防止出現資源排擠效應的機制設計。

再則,行政院於2004年頒布「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社會住宅即為六大項目之一,為保障國民人人能有適宜居住的住宅,只是,有居住需求者,不單單只是限縮於青年族群,扣緊經濟弱勢和社會弱勢兩者間之關聯,那麼,從兒、婦、老、少、障之對象範疇別到其他的經濟弱勢,恐將會是更為棘手的問題,特別是侷限於人口高齡少子女化的失速結構底下,隨之而來的生理、心理、經濟、文化、教育及其諸多面向所衍生出的各項危機管理,這使得包括『生理健康管理』、『生活照顧管理』、『醫療需求管理』、『教育需求管理』、『經濟穩定管理』、『家庭穩健管理』以及『心理健康管理』以迄『靈性需求管理』等,社區工作的相關建置措施,更是要有可及、可近、權責、整合、便利以及願意使用的穩健運作。

對此,從「在社區中服務」(service in the community)到「由社區中服務」(service by the community),介於個人、家庭與社會之間的社區,從服務使用者、服務中介者到服務提供者,從硬體居住處所到軟體人文關懷,社會住宅如何翻轉既定政策並導入多元社區工作,這將會是社區工作的一大挑戰,以此觀之,社會住宅提供社會性的經濟弱勢者就不僅只是現金補助,理應是要從修復、預防到發展,有其妥善的評估機制設計;連帶地,非營利組識亦可依<住宅法>第35條第二項:「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辦理從托嬰中心、托育中心、幼兒園、課後管理輔導中心、日照中心、關懷據點、安養中心、護理之家、小作所乃至兒少、受暴或遭性侵婦女保護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讓有需要服務者能在自己所處之社區獲得所需要之服務與保護,並且結合當地社區特色得以創造就業機會,以讓政府和社區一同陪伴和守護社區居民。

冀此,當社會住宅已然成為個人與家庭生活圈的一環,日漸多元的家庭型態,像是從一人家庭、一代家庭、核心家庭、折衷家庭到擴展家庭,也讓社會住宅之組合樣態需要有與時俱變的因應對策,誠然,當社會弱勢趨變為經濟弱勢,經濟弱勢演變為社會弱勢時,兩者之間的加速或加惡所產生的相乘效應,社區社會工作者如何以協助者角色將社區資源服務進行統整,以讓社區工作更具有實用性與有效性,並且以經濟(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能(effectiveness)達到預期的目標,從而建構出個人、家庭、社區與社會的信任關係和共好境界。

最後,從個人到家庭圖像,在財務健全體制下去除不利因子,以讓社會住宅達到社會融和的友善生活環境,而不只為了政策目標的宣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