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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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尋常的時事新聞,背後所隱藏的結構性意涵,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

話說:有位媽媽一早送大女兒上學,回家之後卻發現男嬰已經從四樓墜落在住家後方的防火巷,送醫傷重不治,此一不幸的人倫悲劇,雖然糾結的是諸如住在較高樓層、臥屋裡並無鐵窗之類的防護措施等等物理環境,但是,人文思維所構築的認知基模及其無形的保護機制,這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誠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立法意旨已有載明”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換言之,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的法令條文,早有清楚的規定,因此,徒法不則以自行的結構性限制探究,才是後續的關注重點,畢竟,悲劇的發生及其對於父母的究責,理當不是聚焦所在,而是如何鑑往知來以達到預防性介入的停損止惡。

誠然,「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的明文規範,還是要回歸到照顧知能、照顧責任以及照顧權益的串聯性思考,以此觀之,扣緊包括態度、技巧與知識在內的親職照顧知能,要如何搭配於家庭教育的機制設計,藉此避免掉以輕心的疏忽,不至於會積累以成為無法彌補的人身懊悔,如此一來,關涉到「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的操作定義,宜是要有進一步廓清的必要,換言之,該項不得獨處的禁令,倘若無法轉化成為強制規定的不應獨留,那麼,「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的意義詮釋,就不僅止於年齡或身心弱勢之『人』的介面,而是要還原回到情境或處境頗為堪憂之『環境』或『事件』的範疇上。冀此,在這裡的考察真義指陳出來的乃是所謂的「不得使兒童及少年獨處之情形」,其所訴求的是從消極的獨留家中以延展到廣義獨處於一室或一房的人身安全,更確切地說,就是不能讓弱勢的兒童或少年離開照顧者的視線,抑或是主照者心有旁鶩以至於忽略了近身旁邊兒少的人身安危,像是吞食異物等。

總之,接軌於〈兒童權利公約〉之於盡其最大的可能,以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的理念精神,那麼,除卻物理環境之於設施設備的布建規劃外,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要如何有效突破既存限制或文化主義的可能影響,遠地不說,從上述1歲嬰兒不可思議的從高樓墜下,癥結點斷然不在於鐵窗的裝設與否,而是訴諸於小孩不能超脫於大人視線的原則底下,無論是在客廳、臥屋抑或澡間的一人獨處情形,這已然是預伏某種人身安危的可能風險事件或風險係數,特別是慣性且沒有出事的偏安心態,只是,面對城堡式的幼兒照顧型態,國家機器又要如何履行應有的策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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