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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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行政院通過三十八項調降成年年齡的相關法案草案,這其中包括將<民法>的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同時,也將男女訂婚與結婚的年齡統一,訂婚年齡為十七歲,結婚年齡則為十八歲,倘若順利三讀通過後再經過兩年的緩衝期,那麼,預計最快可以在2023年便可正式上路,屆時,滿十八歲之際堪稱為完全成年,可以自己買手機、結婚、租房子、申辦信用卡、行動支付乃甚至擔任公司之發起人等。

撇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的工具範疇及其所可能涉及到完全成年和完整公民權之間的落差議題,還原回到基本的提問,便是:究竟該項的修法工程,係為了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讓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又會衍生出來什麼樣的衝擊影響?就此而言,將成年的法定年齡下調的該項措施,某種程度上比較是隸屬於「法-社會」的技術性操作,以至於忽略或漠視了相與對應之「社會-法」所可能出現的扞格之處,乃甚至於會引爆家庭裡更大的親職衝突,誠然,無論修法之前或之後的二十歲和十八歲,癥結點就不單單只是兩歲之間的生理年齡落差,而是有無隨其文明變遷的進程,以提升十八歲和二十歲自身所應該要兼具之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文化年齡等等多重面向的社會化功能,畢竟,長久下來,總是委由脆弱的家庭和無力的父母一肩挑起該項教養子女的重責大任,因此,倘若該項的修法是可欲、可能和可行的,那麼,相與關聯之權利、權力、權益、權限、擴權、增權、減權、少權、濫權、復權、還權、充權等等的糾結關係,是有進一步加以爬梳之必要。

基本上,權利行使之際,是否有其相對應的義務責任,以此觀之,關乎到權利義務的概念內涵是有進行廓清的必要,而這也直指該起議題的癥結點就不全然只是單純將成年人的法定年齡向下延伸至十八歲,藉此臻至擁有公民資格所可以自行使用的法定權利,而是此一公民的模塑、素養、德行及其所應該要肩負的責任角色,是否相對成熟以面對跨過十八歲之成年通過性禮儀過後的各項成長任務,以此觀之,還權的修法解套對策及其充權之配套措施,兩者之間的會通或落差,這會是後續的針砭所在;連帶的,從過往的不可行性到三年之後(2023年)的可行性,考察的重點也不在於訂婚或結婚是可以自行決定一事上,而是該項隱含自覺、自主、自決到自保抑或是或自在的自我作為,要如何找到權益維護與停損設置的衡平關係。

總之,這項劃時代的修法工程,正面來看,是有用以挑戰傳統社會所加諸於國家機器和父母身上之集權、專權、霸權的認知行為,但是,即使是訴求於子女的賦權、充權、維權、還權與增權,還是有它與時俱變的必要,特別是回應於如常生活世界的法定年齡之「完全成年」及其「完整公民權」的權利行使,那麼,在這裡所要彰顯出來的乃是側重於微視層面的權利(right)和能力(ability)以及知覺(cognition)等概念內含,要如何被有效的社會化涵養及其制度性建置,顯然,在這個層次上,單純修法的消極作為,恐有不教而殺謂為虐之虞,這是因為對於剛剛邁入成年之際的十八歲人口族群,是需要嚴肅思考這一群處於生理、心理、社會、文化等不利處境的弱勢人群,究竟有那些是原本應得之『還權』或『維權』?有那些是有待回復之『復權』?有那些是需要強化之『賦權』?有那些是可以補充之『增權』?以及還有那些是必須要加以導正的『弱權』或『減權』?

當然,這些的變革工程自當也是要涵蓋父母端的親職效能以及社會端的觀念充權,而這又豈止於一個『權』字可以了得,及其所之於單純成年法定年齡的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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