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佑杰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7月22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之外,所犯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確立採取的是日本的參審制度。

自1987年台灣解嚴後,正式進入了民主憲政體制,本應是替天行道的司法體系,但是,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卻是長年不到三成,解嚴前的法院及檢調系統常被當局者做為政治工具,至今司法不公的印象還是深植民心,如2010年爆發的高等法院司法官集體收賄案,民間流傳收買二審法官才有用,繼以烏龍審判不斷,恐龍法官百出的情況下,都讓司法在民眾心中存在著不信任感。因此,「誰來監督監督者?」便成了一個大哉問!

在今天以前,到底該採行日本的參審制或是歐美的陪審制也因為支持的團體各有不同的立場而始終爭議不斷,參審制和陪審制最大的不同在於做成判決的法官成員組成和過程;參審制是由3名職業法官與6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一同決定有罪與否,再決定刑度,草案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而陪審制是由9個陪審員聽取審理過程,獨立討論、表決,決定個案被告有罪還是無罪,且原則上要一致決定,如果不一致,則為判決無效,確定有罪後,不附理由,之後由法官決定量刑,原則上「不能」上訴。兩者間最大的爭議點就在陪審制沒有判決書,而且不能上訴,如果判決無效則必須重新啟動審判,會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平心而論,這兩種制度都考慮到法官會因為個人的經歷及閱歷不豐的侷限,而可能做出誤判,因此,倘若是能夠由各行各業有不同人生閱歷的民眾共同參與,輔以心理層面及生活經驗來判斷事實的認定問題,並把法律專業問題交給專業的法官去處理和量刑,應可做出公正的判決,只是,問題在於政府是否不相信民眾的能力而致採行了職業法官加國民法官的方案?司改團體也擔心這6名國民法官會因為法學素養的不足而被3名職業法官牽著鼻子走,最終,這些的國民法官只是淪為背書工具而失去了原本的用意。

7月5日,司法院發佈了一則新聞稿,表明有高達八成到九成的民眾,希望審判案件是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決定,令人覺得玩味的是,民眾本是因為不相信司法而希望能有所改革,讓民眾能參與審判以減少烏龍審判和恐龍法官的情況發生。但是,民調的結果去也顯示民眾又希望能和法官共同審判案件,這體現的是民眾自覺有很高的素養,能在審理案件過程不受職業法官的影響且能監督他們是否公平與公正?抑或是擔心自己的素養不足,致不能做出正確判決,最終,還是必須倚賴法官?如是係屬前者,陪審制豈不更能彰顯民眾的優質素養和更符合民眾期待的司法公正?如是後者,又如何有把握能善盡監督之責?更奇怪的是,昔日民進黨支持陪審制,國民黨支持參審制,時至今日的立場竟是完全相反,這和執政與否有無關連之處?事實上,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也發表了另一份司改會的民調,有近九成二的民眾不瞭解或沒聽過「國民法官參審制」。

走筆至此,這整件事反映的究竟是全體國民、政黨和政府之間的思維錯亂或利害糾葛?或是慧眼獨具的司法改革創舉?

且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