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騰緯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自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後,號稱台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是否真正解決患者的需要?還是在長期照護下,成為家屬、醫師、照顧者的解方,而生命對於受照顧者來說,是活著或是只讓他活著,就會有截然不同的意義和價值,抑或是在某種程度上的安樂死!此外,是否也是家屬折騰長者的藉口?

當家屬中的主要照顧者囑託醫師幫忙,不要給予必要之作為時,會使醫師面臨<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而病主法就給予醫師解套,倘若患者符合其適用之五種臨床條件,包括: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就可以採用安寧方式的醫療,或是進一步的拔管,讓患者可以有尊嚴地走完人生最一哩路。

對照顧者而言,長期陪在長者身邊,最了解長者的感受及想法,雖然不能做到「汝非魚安知魚之苦」,但是,也是八九不離十,同時,也較清楚長輩正在做什麼治療?效果如何?會有什麼反應?通常也是會向醫師提出可否評估長輩走安寧療程的家屬,但是,照顧端可能會面對來自其他家屬的指責,甚至進一步訴諸於刑責或罰則,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再則,<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顯然,在病主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定下,安寧緩和醫療團隊會要求家屬間都要全程參與會談,針對長者及其家屬,在全人照顧、全家照顧、全程照顧和全隊照顧下,以滿足長者和家屬身、心、靈的需要。

事實上,遠方家屬(天邊孝子)因常年不在長者身邊,同時,也未參與平日照顧工作,因此,當長者在接受治療時突然出現,急切地表現出對長者的關心,挑剔醫療團隊的治療和照顧團隊的照護,並要求對於長者採取激進且不適合的治療和照顧方式,導致無意間觸犯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無疑地,當天邊孝子用病主法來擴充「特殊拒絕權」,來對抗照顧者家屬主張「生命絕對保護原則」時,真不知是無知的珍愛,還是美其名的虐待,偏偏眾人對於這些「天邊孝子症候群」的家屬,還是無可奈何。

個人在長照機構服務,機構服務同仁大多是陪長者走人生最一哩路的間接親人,在與家屬們和醫師及照顧者之中,必須拿捏好尺度,不然,有時會公親變成事主,適度將一些客觀面的訊息給不知道的一方,同時,也要小心是否有我們所不知道的?這不外乎是了解和明瞭以下三種情況:「他們」不知道「他們」不知道甚麼?及「我們」不知道「他們」不知道甚麼?和「我們」不知道「我們」不知道甚麼?最後,當盡應盡的責任之+後,對於長者,就只能做到傾聽陪伴的基本照顧。